專欄作家, 時事評論, 葉毓蘭

以科技保障人權

2 6 月 , 2016  

亞洲警察學會秘書長   葉毓蘭

三十幾年前我初次赴美進修,當時的美國最大的恐懼是連續殺人魔。有名的Ted Bundy,英俊瀟灑,卻是不折不扣的殺人魔,1974~1978年間,在美國幾個大學城不斷傳出有年輕女孩、被性侵、被球棒毆打得血肉模糊,甚至被勒斃或凌虐至死的新聞,最後才知道是遭Ted Bundy所害。官方數字有十九名受害者,但真實數字保守估計可能至少有四十名。而另一個公路殺手Henry Lucas,在1960年起長達二十幾年的犯案過程中,自白殺過至少150個人,被害人多半是在高速公路上搭便車,沒想到搭上Lucas的死亡貨車,他們的遺骸就散棄在公路沿途。這些殺人魔可以殺害這麼多人才落網,最主要的原因就在於當年沒有網路、沒有資料庫,各地的警察機關只能閉門造車,所以才會有連續性侵殺人的案件頻傳,但卻被淹沒在失蹤人口的案件之中。1980年代中期開始,聯邦調查局開始成立VICAP(Violent Criminals Apprehension Program),拜網路科技進步之所賜,統整散在各州(地)的殺人、性侵、綁票、失蹤人口等案件的情資,建立資料庫,分析案件中的類型,終能對過去讓各地警方束手案件獲得突破,進而偵破,自此,過去造成各地恐懼、聞之變色的連續殺人魔案件逐漸減少。

同樣的情形也反映在去氧核醣核酸(DNA)鑑定技術的進步,不僅對犯罪偵查能有關鍵性的指證功能,更重要的,還可以因為鑑別力的提升,發揮平反冤案,保障人權的功能。DNA被譽為最可靠的刑事證據,主要在於DNA的特異性、鑑定方法的再現性,所以可以超越過去其他物證的鑑別力。但是DNA的鑑定相符重複率(可能誤判),從最早的HLA DQα的將近兩成,到近年來DNA STR15的十的負十八次方之一,以直白的中文講,就是不可能重複,當然也被用來平反過去在DNA鑑識科技發展出初期可能的誤判。

1992年美國由 Barry Scheck and Peter Neufeld發起的「無辜(或清白)計畫(Innocent Project)在司法部國家司法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的資助下,各州開始進行以先進的DNA鑑定技術,為已經判決定讞的重刑或死刑犯進行DNA再鑑定。施行迄今已經有341案的受刑人因為新的DNA鑑定結果而排除涉案,其中絕大多數都是犯性侵害或殺人案件,佔95%。也因此,在美國各州訂定的定讞後DNA鑑定制度,有31州限定必須犯性侵、殺人等重罪才能聲請再鑑定,主要在於DNA用於檢驗該兩類案件的效益最高,因為遺留於被害人身上的生物跡證與犯罪具有高度關聯性,所以DNA的再鑑定,不僅能還無辜的當事人清白,也可以幫助發現真兇,還被害人一個真正的公道。

台灣的DNA鑑識制度的完備,可溯自中央警察大學自1989年成立鑑識科學系,刑事警察局的DNA實驗室在1993年成立,但是有鑒於1997年之前並未使用DNA-STR的鑑識技術,刑事局自2000年起針對早期重大案件的檢體也開始以鑑別力較高的的技術重新分析。未來如果通過「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仍應務實的參酌以下建議:
一、由於DNA鑑定的成本所費不貲,目前在國內每案約需台幣二萬元,為因應受刑人聲請重新鑑定所需,應該仿照美國無辜計畫(Innocence Project)編列專款補助,以避免排擠目前挹注於犯罪偵查所需之鑑識經費。
二、為有效推動再鑑定並避免浮濫,除特殊狀況(如非常上訴或再審)外,應該限定僅以DNA與犯罪具有高度關聯性的性侵與殺人兩種犯罪類型;同時,建議參考美國密蘇里州作法訂定相關罰則,對於聲請再鑑定,如DNA鑑定結果仍知持原有罪判決,須處以罰金或延長其刑期。
三、國內辦理DNA鑑定的鑑識實驗室,其品質控管,如認證與再認證,均應在立法時預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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