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作家, 葉耀元

正義不只是表面公平

7 4 月 , 2016  

美國加州大學政治學講師 葉耀元

筆者相信,自前些日子的「小燈泡」事件之後,多數民眾都希望為受害者取回正義。而這個正義,就是「一命償一命」,透過司法單位判予加害者「死刑」來慰藉亡者,以呼應群眾的期待。然而就筆者觀察,國人對於「正義」的認知,似乎只停留在其對加害者進行懲罰的部分,也就是倫理學上所謂的「對錯」與「公平」問題;而其他更廣義亦或是從社會角度出發的正義觀,則往往被忽略。

公平做為正義的表徵,可以追朔到兩個世紀之前。劉邦入關中後,如《史記‧高祖本紀》云:「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而古巴比倫的《漢摩拉比法典》,更是將「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做為刑罰與正義的基本原則。這些建立在狹義性公平原則的法典,廣為流傳,並為後世所採納,原因很簡單:因為這些原則與其對應的刑罰,聽起來非常符合世人所認知的公平:你取我性命,那我就應該取你性命。然而問題的核心在於,這樣的正義真的是公平嗎?

從社會的角度來看,沒有一個人類社會可以達到齊頭式的平等。每個人在出生的的時候,就存在有不可抹滅的差異:有些人出生在有錢的家庭,接受良好的教育;有些人出生在貧窮的家庭,每天都要擔心三餐的溫飽。更遑論每個人的成長與社會化過程中,都充斥著不同的機緣,與其相對應的結果。所以所謂的「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平等,其實是假設:如果我是那個加害人,我會不會做這件事?如果我是被害人,我會怎麼面對這件事?然而有趣的事情是,你的人生與社會條件都與加害人亦或是被害人不同,你們是站在不同的水平上去看待同一件犯罪事件,去思考當我在那個條件之下時,我會怎麼做。

多數人都生活在一個可以相對溫飽的家庭,都有可以賴以生存的工作。然而那些加害人是否跟多數人相同呢?如果不同,套用我們自己的思維在加害者或被害者身上,是否恰當呢?社會期望是建構在多數人的社會條件以及因應此條件而產生的齊頭式公平正義(對多數人來說齊頭,但基本上無法套用在社會上的少數)。換言之,在正常的環境下,我與社會上的多數人都不會燒殺擄掠,然而加害人常常根本沒有生活在所謂的「正常環境」之下,當我們將社會多數人的社會期望投射在加害人身上之時,是不是把我們認知的公平正義,強加在加害人身上,並要求他們付出同等價值的賠償呢?

筆者認為,加害人需要為個人行為負責任這一點,是無庸置疑的,畢竟犯罪本身仍然是自由意志的體現。但運用齊頭式的公平正義來裁量犯者的罪刑是不是真得恰當,則就存在許多疑慮。這種正義只單單體現民眾對於被害者的同理心,與對加害者行為的表面報復,可是卻沒有把加害者與社會多數人在社會階級或貧富上的差距給考量進來。

正義,不應該只是「以眼還眼,以牙還牙」這種忽略社會差距與其不公平並假設齊頭平等的正義;正義,應該是透過各種手段,以盡力追求社會大同與和諧的柏拉圖式正義。如果每個人在社會上都可以各司其職,都可以有最低限度的溫飽,都可以切身體會並理解犯罪的發生與其背後的原理與肇因,這個社會會不會更為公義,更為人所嚮往?正如同墨子所強調的,大義既大利;真正大的公義,是對所有人都有利的「大利」。台灣社會是要認同劉邦或《漢摩拉比法典》所認為的正義,還是要邁向柏拉圖與墨子所認為的正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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