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作家, 王瀚興

能不能保外就醫,犯人身份有差?!

1 8 月 , 2017  

律師  王瀚興

某受刑人因酒駕而服刑,服刑期間,食道癌需要化療,然戒護就醫多次,受刑人未得充分照料而逝世。家屬向桃園地院起訴,第一審判矯正署賠償,二審認定「 保外就醫非受刑人人權」,廢棄原判決,仍可上訴三審,尚未定讞。筆者容有不同見解,以司法實務和歷史故事論之。

監獄人犯的基本人權

首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54號解釋:「受羈押之被告,其人身自由及因人身自由受限制而影響之其他憲法所保障之權利,固然因而依法受有限制,惟於此範圍之外,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受羈押被告之憲法權利之保障與一般人民所得享有者,原則上並無不同(本院釋653解釋理由書參照)。」等語,業已言明,受到國家拘束自由者,僅人身自由受限,其他權利仍應一視同仁。承前,本件受刑人雖在服刑,判決定讞,但萬不能如高院做出迥異於前開大法官會議意旨,而創出「 受刑人保外就醫非其人權」的奇特解釋。

保外就醫的程序明確

次查,依監獄行刑法第58條規定:「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監獄長官認為有緊急情形時,得先為前項處分,再行報請監督機關核准。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之內。但移送病監或醫院者,視為在監執行。保外醫治,準用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命提出保證書、指定保證金額、第118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第119條第二項、第三項之免除具保責任及第121條第四項之准其退保之規定。 前項沒入保證金,由監獄函請指揮執行之檢察官以命令行之。

申言之:保外就醫的與戒護就醫要件有三,同為:「受刑人現有疾病,監所內無法醫治,經監督機關核准。」等語。不同者:程序上:保外就醫適用「刑事訴訟法程序」需要「交保」,戒護就醫則否;人身自由方面:保外就醫無戒護,無成立脫逃罪可能,後者則否;刑期計算上:保外就醫,不計入刑期,後者則否。承前,今高院以曾經使受刑人戒護就醫多次,而不能讓其保外就醫云云,忽略既然二者聲請要件相同,能戒護就醫,依法卻為何延宕保外就醫?阻絕其妥善醫療?令人費解。

體察上意乃法治之害

又查,《史記·平準書》:漢武帝當年要求諸侯以珍貴的鹿皮進貢,但該鹿皮所費不貲,人人稱苦。大臣顏異也勸諫,未料卻引來酷吏張湯嚴辦,後來處死顏異,理由如下:「曾有客人於顏異批評財政新法,但顏異並未辯護,嘴唇動了一下,那種話不好說?一定是誹謗朝廷法律。」這就是有名的「腹誹心謗」。此後,朝廷大臣膽寒,皆曲意逢迎。我們從此處可以見識到:主管法律大臣若迎合上意,是多麼可怕!

承前,今日高院認定受刑人聲請保外就醫並非其人權,不知是出於「依法行政」?還是另有考量?是怕此例一開,監獄難以管理?還是我們陳前總統與郭前部長有長官特別關照,其他的人犯人微言輕,所以可以另做解釋?

無效醫療如隔靴搔癢

又查,日前沸沸揚揚的最高法院106年台上227號判決:「… 至於醫療常規,為醫療處置之一般最低標準,醫師依據醫療常規所進行之醫療行為,非可皆認為已盡醫療水準之注意義務,又因醫師未能施行符合醫療水準之醫療行為( 積極作為與消極不作為),而病患嗣後發生死亡者,若其能妥適施行符合醫療水準之醫療行為,使患者仍有生存之相當程度可能性者, 即難認該過失之醫療行為與病人之死亡間無相當因果關係。…」等語,簡言之,認定除「醫療常規」外,尚需有合乎「醫療水準」,醫療人員才可免責,且死亡與醫療行為無因果關係,還需要醫生舉證,法律見解,是否為人量身訂做?引起輿論譁然。但就像《駭客任務第一集》,裡頭由基努李維飾演的尼歐說:「我知道我的權利,我要打電話找律師」。電腦人回答:「如果你嘴巴無法說話,你要如何找律師?」。

承前,若依同理,今天雖然該受刑人有戒護就醫多次,然至多僅能符合「醫療常規」,能提供治療癌症「醫療水準」的「 好醫院」,卻如尼歐要找的「好律師」般遙不可及,更遑論「享受」 前開最高法院醫療高水準的「尊榮」。然而,高院判決卻認:矯正單位延宕保外就醫,全無責任,如此令死者抱憾,生者何堪?

只保官運卻不護人權

又查,若要深入瞭解為何檢方與院方,會對本案受刑人如此嚴格審核保外就醫,就要舉《漢書· 酷吏傳》尹賞為例:話說漢成帝時期,長安治安混亂,於是尹賞聯絡鄉里與官員,將市井無賴、無市籍商販、與身帶凶器者,列為名冊者有數百人,全部捕殺,數個月後,治安大定。後來因為殺戮過度去職,但他的內心剖白,令人膽顫:「 嚴刑峻法雖遭朝廷去職,但日後回想其功績,還有被啟用的一天;若軟弱無能而遭去職,則永不錄用,比貪贓枉法還可恥,希望你們不要犯這個錯誤。」於是「用法威嚴」成為他子弟的「 家訓」。

承前,本案是否在受刑人罹患癌症時,官員依照同樣的思維,拒絕其保外就醫聲請?然而,今日乃民主時代理應「法律之前, 人人平等」,對平民受刑人「消極處理」,對達官貴人「積極速辦」,維護者乃「官運」而非「人權」,真是豈有此理! 該受刑人雖藥石罔效,但至少保外就醫可以給他壽終正寢,與家人道別的機會,官府又何忍讓他抱憾而逝?

末查,蘇轍《黃州快哉亭記》中: 宋玉曰:「此獨大王之雄風耳, 庶人安得共之!」大王獨有快意,黔首豈能分享?國內高官且此類如陳前總統水扁與郭前部長瑤琪,分別以:腦部退化、罹患癌症保外就醫者,聲請程序並非繁瑣滯礙,個案亦非鳳毛麟角。然受刑人「有關係」者,可以保外就醫,出獄進入「醫病關係」;「 沒關係」者,「特別權力關係」伺候,瘐死獄中,這樣的「大小眼」 的舉措,怎能不惹人非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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