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作家, 章忠信

路邊停車當然要繳費

6 11 月 , 2017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章忠信

媒體報導,六都停車費欠繳情形嚴重,地方予要求中央訂出良策,包括將停車費欠繳記錄,納入車輛換發牌照檢查項目,繳清才能換牌,紓解執法上的困難。中央的回應是加強查察車主財產,落實行政執行法。

其實,這種隔靴搔癢對策,耗力費時,效果太差,最具實益的做法,就是當場扣車拖吊,讓違規車主無法繼續違停或上路。

停車欠費議題涉及私人交通工具的真實成本與社會安全,必須重視並根本解決,才能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馬路不該停車

馬路是人車交通之用,原本不該停車,阻礙人車交通。各種交通工具,都應停放私人空間或停車場,不得路邊停車。但人口密集處,有時因房屋老舊,建築當時無室內停車設計或未貫徹執行室內停車空間,造成停車空間不足,或有時是確有路邊臨時停車之需求,只好以依法畫設路邊停車位解決困難。

換言之,馬路不該停車,但為了解決停車位不足及臨時停車需求,乃有停車格之劃設。停車格內可以停車,要不要繳費及繳多少費,則是使用者付費之公平正義議題。

這種情形,當然應該貫徹使用者付費,停車該繳停車費,而且要比自備車位貴,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否則,買一個停車位很貴,維護費也不低。為何方便的路邊停車可以免收費?更何況很多車主從不繳費,也不理會罰單。

停車格外,理論上不得停車,但由於對交通影響不大,故多未取締處罰,並非不違法,只有在交通繁忙地區,劃設紅線與黃線,紅線停車受罰,黃線臨停不罰。

很多人在自家一樓門口或騎樓,以物品圈地占用,專供自己停車或其他私用,禁止他人停車或通行,成為普遍存在之「路霸」。這些「路霸」所持理由,多主張這些範圍是他的私有土地,當然可由其專用。

然而,自家門口或騎樓,係公用私地,不得私用。依據建築法規,土地所有權人必須承諾開放這些私地,符合建蔽率要求或供公眾自由通行,始能取得建築、使用執照或相關優惠。這些已承諾公用之私地,不得被私人佔用而限制他人使用,否則將違反先前之承諾義務,應得透過行政執行而排除,但實際上少有公權力介入。

釐清公私用地

這些公用私地,既經土地所有權人承諾開放公眾自由通行,就能納入政府管理。其原始目的係供人車通行之用,應不得停車,若要真要轉供停車之用,就應劃設停車格,供公眾付費使用,而非由所有權人私自占用。

機車無所不達,快速方便又省錢,其好處人盡皆知,但是這意味著:

1. 政府沒有提供便捷而無所不達的公共運輸,失職失能。

2. 機車車禍造成身體殘缺及人命喪失,對個人、家庭及社會之損傷,難以彌補。

3. 機車橫行違規,危及他人人車安全,停車不必承擔成本,全體市民承擔惡果。

台灣各大都市機車太多,成為落後城市之象徵,是因為方便而使用成本低,未必是經濟弱勢或公共運輸系統不發達。

機車族不能以社會成本支應自己騎乘機車的方便性,如果機車停車收費且落實,使用成本高於搭乘公共運輸花費,機車族必然大量減少。

路邊、騎樓下的機車,免費任意停放,造成行人寸步難行。若機車也必須進入停車場計時收費,讓出路權給人車交通,顯示真實成本,就會大幅降低機車數量。

自行車停車也應嚴管

自行車與汽車或機車之管理,並沒有不同。過去因為自行車無車牌,也無專用停車格或停車架,導致自行車違規亂停,公權力集中於汽機車之管理,完全忽視自行車之管理,僅在幾個學生密集區或捷運出口,設有停車架,從未收費。因為未收費,無法以價制量,導致這些地區自行車集中停放,違規嚴重。

法律規定,未設自行車停車格或停車架地區,自行車得停放機車格,但自行車並無收費機制,同時亦排擠機車停車。

oBike大量投放,更凸顯自行車違規亂停而無管制之缺失。各縣市乃以劃設自行車停車格,並特別針對共享車輛訂定相關管理法令,包括繳納投放費用、保證金、違停罰款等,以期納入正軌。

停車欠費不繳,只是用車之個人成本由社會分攤之冰山一角,欠繳用車各項稅費及罰款,才是違反公平正義之核心,尤其欠繳違規罰款,助長違規駕駛與停車,更加嚴重危及其他用路人車之安全。

對付欠繳各項稅、費、罰款,最具實益的做法,就是當場扣車拖吊,讓違規車立即無法繼續違停或上路,空出車位,且無法再違規駕駛。

車主必須清償各項欠款,並承擔新增之拖吊、保管費後才能領回,必然可以有效追償欠繳款項,並降低違停,加速報廢,甚至抑制購車。若真有拒繳、拒領回之車,逾期拍賣清償後,剩餘款項提存招領,逾期歸入國庫;讓違規車無法上路,也能降低違法駕駛危及他人安全。

結論

停車都要成本,汽車、機車或自行車都一樣,只是誰負擔成本而已。免費路邊停車,是以社會成本圖利車主,一方面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另方面造成人車交通不便。交通違規罰款未落實追繳,違規駕駛人肆無忌憚,更是道路交通安全最嚴重潛伏危機。

公權力有效執行,保證市面各式車輛必然減少四分之一以上,違規行為也能收斂。市區停車位不足,並非供需調度的問題,而是「停車成本太低」的問題。以「收費問題」解決「停車問題」,落實停車成本,則私車減少,公共運輸系統利用率高,交通就順暢,違規駕駛也可受到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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