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評論

扁家可知:「人必自辱,而後人辱之」?

1 11 月 , 2016  

資深媒體人  楊力

網路日昨流傳一支長達4分鐘、看似「好手好腳」的前總統陳水扁斥責一名拍攝他的麵包攤販的影片,引發網友熱烈討論。

乍看此聞,還以為扁是斥責這名攤販擺攤違法,若是如此,小攤販還真無話可說;卻未料,扁竟是不滿小攤販拍他散步,除斥責其拍攝違法,並揚言要告小攤販;扁友人更在一旁幫腔「你闖下大禍還不曉得」,要他回去看《個人資訊保護法》。其子陳致中隨後也於接受媒體訪問時補充,雖然手機科技發達,但要進行拍照、錄影,還是必須徵得對方同意,這是基本的禮貌,也是人權的保障。

雖然扁家父子兩代都是律師,但對於他們的法律見解,必須直言,騙騙死忠支持者及唬唬對法律不甚了解的民眾或許還有點效果,豈能通得過法理的檢驗?

檢視陳水扁、陳致中等的主張,顯然是認為扁的肖像權在未經同意之下被侵害了,甚至還進一步主張已違反《個資法》。

確實,晚近因人權意識逐漸發達,我國也跟進立了《個資法》,以保障民眾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但問題是,個人肖像可屬於《個資法》保障的範圍?或謂,雖《個資法》並未列肖像,但肖像應可屬於「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因此應受《個資法》保護。如果真能如此解釋,媒體及常貼照的網友不早被告慘了?

原來,《個資法》另規定「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無須事前告知該當事人(亦即無須取得該當事人同意),以及於公開場所所蒐集的影音資料不適用個資法規定。也就是說,法律雖認為肖像權原則該保護,但也開了幾個無保護必要的例外情況,以因應社會萬端。

回歸檢視本案,眾所周知陳水扁因涉貪被判刑定讞並服刑,只不過有一些名醫認為他身上可能有著一些危及生命的病因、扁因而獲保外就醫;換言之,扁目前仍是有罪囚徒,一旦病情好轉就得再入獄服完其刑。民眾基於「檢視扁保外就醫是否有必要」的公益目的,而拍攝扁在光天化日之下的散步行為,請問那裡不合法?

另有挺扁者將小攤販比之狗仔隊,若非故意混淆就是無知,須知,就算扁已服完其刑或真被政治翻案成功,單憑其前總統的身分,也足以讓他一輩子無法脫卻公眾人物的外衣,民眾拍攝公眾人物的公開活動,只要並未利用此內容牟利或作其他違法用途,實屬合情合理之舉。

扁家對於市井小民的拍攝其公開活動如此反彈,說穿了,不外是擔憂「好手好腳」影片恐影響其保外就醫認定,或是減損扁在其支持者心中「風中蟾蜍」的悲情形象,何關肖像權是否受侵損?

說得更直白些,同樣是卸任總統,李、馬於公開場合毫不在意民眾眼光、鏡頭,唯獨扁懷有戒心與不滿,不正是源於其貪汙事證已經法院認證?若非當年扁家先有如此敗德行為,如今又豈會視區區小攤販的鏡頭如毒蛇猛獸?

「人必自辱,而後人辱之;同樣的,人必自重,而後人才會重之」。換言之,決定小攤販對準扁家的鏡頭是意味屈辱或尊重的絕不是小攤販,而是扁家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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