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評論

會有勞工假日想特地出門加班一小時嗎?

13 1 月 , 2018  

 台大政治所碩士  文字工作者 季節

民進黨政府修改勞基法,其中針對原本2016年底通過的一例一休 休息日加班費做一小時以四小時計算規定,予以廢除,改為做多久給多少,新的規定遭質疑恐使雇主動輒要勞工假日加班,害勞工無法享有完整周休二日。對此,民進黨團書記長何欣純表示,原本做一算四的規定導致資方成本上升,乾脆不讓勞工假日加班,導致部分需要假日加班的勞工收入減少,因此需要修改。何委員的話,乍聽是為了勞工好所以修法,但細想根本不通。

首先,不是每位勞工都住在公司隔壁,以台北市來說,由於房價高昂,不少勞工家住在新北、基隆甚至桃園,去公司上班往返加起來動輒兩小時,一旦休息日加班費核實計算,試想會有勞工放假日只為了多賺一小時的加班費,而花兩小時通勤時間跑去加班的嗎?真要去當然就是一次做個4小時之類的才划算。而且我國原本的單月加班時數上限是46小時,單月上班日以22天計,一天做2小時就達到上限,就算要賺加班費,又何必非要假日花兩小時出門,只為賺一小時的加班費呢?上班日加完即可。

唯一一種勞工會想要假日特地來公司加班個一小時就走的情況,發生在原本一例一休做一算四之下,勞工加上通勤花了三小時,但賺到4小時加班費,容或有意願。就算雇主不給假日加,上班日加班就好,怎會賺不到加班費收入減少?而廢除做一算四制度後,想要假日特地出門加班一小時的勞工,則更少之又少。

那從雇主的成本考量,原本做一算四之下,確實可能勞工做一小時要給四小時不划算,而不想給勞工加班,然而之所以會有這樣的規定,就是機於勞資關係不對等, 為了避免雇主動輒要求勞工假日加班,使勞工喪失周休二日,而制定的規定,使想休息的勞工可以多休息,想加班的加班費也可提高。

事實上如果要避免害部分打算假日加班的勞工加不了班,又要避免不想加班者動輒被要求,只要規定假日加班需至少加四小時,然後做幾小時給多少即可,這樣雇主就會衡量必要性,不會為了點小事就叫勞工來一下,但也不會出現勞工做一小時就要給四小時加班費成本增加的困擾;而想加班的勞工也不會少賺,兩全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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