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評論

有言論自由更要潔身自愛

12 4 月 , 2018  

工程業 曾永浩

言論自由日是為了紀念鄭南榕為追求言論自由而奉獻犧牲的精神。過去以來,不同背景人士受到法律的保障,因此各種言論在台灣自由流通,幾乎沒有阻礙。然而部份民意代表未能善用這樣的自由,反而惡意濫用,有些還熱衷於提及願意放棄言論免責權。其實在議事上的發言,並非毫無紀律與約束力可言,只是有時較為鬆散及薄弱而已。

民代在議事殿堂的發言規範可見諸《立法委員行為法》或相關《紀律公約》等。其中《立法委員行為法》第7條訂有規範立法委員問政不得有之行為,關於言論自由限制的規定就有:第二項,辱罵或涉及人身攻擊之言詞;第四項,未得主席同意,干擾他人發言而不聽制止;脅迫他人為議事之作為或不作為;第十項,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等限制,違反者主席得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將該違反之立法委員交紀律委員會議處。

顯然《立法委員行為法》第7條明確規範了立法委員言論自由的尺度,只是執行上必須由主席裁量以確認是否確實屬於違反之情節。以人身攻擊、懷有仇恨的方式進行質詢,帶有羞辱、侮辱人的言論,不應適用言論自由與言論免責。

少數極權打壓個體的自由與權利,在民主時代仍企圖散播白色恐怖,世所共譴。正如漢娜阿倫特在《黑暗時代的人們》所言:「即使是在最黑暗的時代中,我們也有權去期待一種啟明。」身為民代,理應致力於做對台灣社會有益的事,為選民謀福利,提出實質政績讓選民檢視,才是問政之本。

如果民意代表不敏於自我檢視,在傳媒發達的年代裡,部份政治人物很容易就會將問政綜藝化,因而出現紕漏或不當言行,而導致自身形象毀壞、敗壞社會風氣的惡果。

言論自由並非毫無節制,民意代表必須潔身自愛、自我鞭策,形塑專業與負責的問政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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