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評論

請賴院長要兼聽不要偏聽

15 11 月 , 2017  

前交通部長 陳建宇

上週媒體報導行政院飛安會黃煌煇主委在立法院答復立委質詢稱:「賴院長支持成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馬上指示人事總長與賀陳部長溝通」,暗指賀陳部長說要半年時間研究與上面決策有違。此事涉及院飛安會與交通部職權轉移、運輸安全調查的國際上作法、獨立調查與行政監理的分工合作、法令制度與執行面之研修配套等,茲事體大,交通部要半年時間研議並不為過。

主張要儘速成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者,無非以賀陳部長任內發生幾起國道火燒遊覽車事件、台鐵松山火車爆炸案,如由交通部就轄下航空、海運、軌道、公路事故作調查,有球員兼裁判疑慮。加以,運輸安全調查着重在找出肇因,防止類似事故再發生;而交通部行政監理,則重在責任調查與處分,兩者非不可併行。如交通部能將安全調查轉移飛安會,自可提升我國運輸安全水準,並與國際同步。

事實上,國際間對於運輸安全事故調查之作法並不一致,像英、美、法、德、日、星,就在交通部轄下設置具獨立調查功能的組織;而美國則成立獨立委員會,將運輸安全事故調查完整涵蓋航空、海運、軌道、公路。從而我國如擬比照國際作法再精進,自應找出符合我國情者才是正途。

以公路行車事故調查為例,公路法早在30年前即已明定,中央及地方政府要分別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委員會,該二委員會大都由外部專家學者組成獨立運作,並沒有球員兼裁判問題,且公路行車肇因較為單純,鑑定結果也為民眾及司法機關所肯定。至於近來發生國道火燒遊覽車事件,涉及事故鑑定與安全調查。在安全調查方面,交通部也配合其他權責機關如內政部共同調查,並就職責部分尋洽外部交通運輸與車輛相關之專家學者意見,提出肇因分析與預防措施,實難謂不客觀。

同樣的,海事評議除肇因調查外,亦包含船員與非船員責任、海難事件之海損判定,也會提出航安建議與改善事項。而海事評議委員會委員有二分之一以上需具實務經驗之船長、引水人、輪機長、驗船師、教授、法官、律師始得出任。因此,飛安會如要轉變成運輸安全委員會,其委員之遴聘同時要含蓋航空專家學者,又要有海運專家學者(加入軌道、公路時,亦同)。如此一來,太多(四個)不同領域委員要對自己不熟悉的運輸類別作安全調查與判斷,該委員會能否作出為人所接受之客觀專業性結論,殊值懷疑。

至若軌道部分,雖鐵路法及捷運法規定,事故發生應聘請專家調查重大事件發生經過與原因,惟多屬個案臨時性任務編組,確有球員兼裁判之嫌,肇因較難釐清,且亦未有作用法規範其運作方式,更無法提出較宏觀的改善建議,是以如能將軌道運輸安全調查移由飛安會職掌,應較為合理。目前韓國即是如此辦理。

我們樂見行政院各部會勇於任事,但制度興革仍應考量國情與現有法制運作實况,非有大過,不宜過度攪動,治大國若烹小鮮,更願賴院長能兼聴而不偏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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