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評論

黨產會知法犯法,強人所難!

28 10 月 , 2017  

時事評論人 藍蝴蝶

本月24日黨產會針對「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舉行第二次聽證會。

不過,救國團委任律師劉昌坪在會前受訪嚴正表示,黨產會以片面、偏頗的報告,強逼救國團倉促應戰,是武器不對等的惡意突襲。

聽證會開始後,救國團隨即針對閱卷時間過短等行政程序提出異議,並提出林峯正、黨產委員羅承宗、李福鐘、李晏榕等人有既定立場,應迴避聽證會;黨產委員隨即離席,討論救國團異議內容。

黨產會副主委施錦芳不改黨產會昔日強硬作風,立馬駁回救國團異議,並回覆說林峯正等人的發言是說明補充調查報告的事實;聽證程序只是調查的一環,這次或許閱卷晚了點,但救國團邀請七位學者專家來聽證會提供意見,可以給黨產會更多資訊,隨著證據增加,經過充分討論跟資料揭露,最後才會作成行政處分。

持平而論,「黨產會未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是不爭的事實!

黨產會今年2月24日舉辦救國團案第一次聽證會,有將近8個月時間可以公布補充調查報告,救國團卻遲至18日才收到補充調查報告,黨產會只給救國團三個工作天閱讀,且到23日中午才開放救國團閱覽相關歷史檔案。

另外,黨產會補充調查報告長達53頁、近100個註解,救國團在短時間內無從考證資料來源,就要加以回應,若說黨產會是「知法犯法、強人所難」也不為過。

首先,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中正大學財經法教授黃俊杰針對「黨產會未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例舉最具拘束力之最高法院判例:聽證會(行政機關)之相關文書應於7日(最低法定限制)前送達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相關人員),反之雙方可就此徵點做出爭執。

再者,黃俊杰教授更表示,本案則是真正的利害關係人沒有收到黨產會調查報告,黨產會有很高的風險,換黨執政後,有可能遭依《行政程序法》認定明顯違法,屆時主委林峯正恐須負相關責任。

第三,黃俊杰教授還提及,國民黨根本不是本案利害關係人,真正的利害關係人是救國團工會或組織成員,應經由這些代表來表示意見,因為這關係將來的工作權歸零,而這些人員在整個黨產會的調查過程中並未接獲通知。

大家耳熟能詳「文林苑都更案」、「大埔張藥房事件」,釋字709號解釋文指出,現行都更在「公開聽證程序不夠公開透明」情況之下,(未依最低法定期限日期將資料送達利害關係人、未讓利害關係人行使陳述機會等等),而宣告都更條例第10條第1、2項,第19條第3項前段,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居住自由,應在一年內修正。

回歸本質,即使黨產會的調查報告為真,依照《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所訂定之附隨組織定義,根本無充份證據顯示國民黨對救國團有任何實質人事、財務、業務等方面的控制,更遑論救國團曾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國民黨實質控制。

也就是說,「救國團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本質已不存在,剩下就是態度問題了!

黨產會不依法給予利害關係人充足時間準備及答辯,真相就無法大白。因此筆者建議黨產會應依《行政程序法》,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舉行預備聽證。

預備聽證得為下列事項︰

一、議定聽證程序之進行。

二、釐清爭點。

三、提出有關文書及證據。

四、變更聽證之期日、場所與主持人。

預備聽證之進行,應作成紀錄。

同時,我們得再一次提醒所有具有「公權力」的政府機構,尤其是黨產會及各位黨產委員,您們不僅一犯再犯公部門文件上的瑕疵(有人稱之為竄改),還在沒有明確證據情況下,反過來要求「疑似當事者」的受害者對所提出的文件要確認為真。試問這與蔡政府欲糾正的「轉型正義」之加害者有何不同?

綜上所述,上列種種行為不但充份證明黨產會蓄意違法,而且可能造成在不久的將來,蔡政府及黨產會諸公,將會是被下一回合『轉型正義』討論的對象!

談到這裡,大家都知道,中華民國是民主法治的社會,我們希望具公權力的政府機構自我要求必須更為嚴謹,也請珍惜國家所給予諸位得來不易的「民主法制」及「監督制衡」職權。

態度,決定一切。因此,無論黨產會做錯了什麼,只要敢於承認錯誤、承擔責任,採取措施彌補已發生的失誤,或許就可以獲得正向態度的成就與喝采。

否則,黨產會好意思說「轉型正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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