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議題, 黨產&促進轉型正義爭議

對有關政黨法草案的看法與建議

5 5 月 , 2016  

郁翔

政黨法草案於近期中正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如火如荼地進行審查,這個攸關未來台灣政黨發展的法規,可以說對我國政治發展甚為重要,在此草案三讀通過前,願就相關議題發表一些看法,期望對法案的修正有些助益。

首先,對於政黨法草案中有關政治獻金、黨內選舉罷免法等相關法條若已在其他法規中已有規範者,是否應納入政黨法整體規範?吾人以為如果政治獻金和黨內選罷法已在其他法規有規範的話,基本上,應該依照這些法規規定即可,若如果要在政黨法規範的話,其實亦無不可,但是有關的規定就必須予以刪除。至於對黨產的處理部份,就法律條文而言,則不應該只針對某個政黨作特別的立法,即使有不當取得之情事,則應該依法、依理歸還國家,但在政黨法中則不該、不宜針對特定政黨作特殊處理,否則會讓外界有針對性與清算性等疑慮。

針對政黨財務來源問題如何規劃方面,在政黨法草案第二十四條規定,「政黨不得購置不動產。但供辦公使用之處所,不在此限。」個人同意政黨不該有炒作土地等不動產之行為,但如果某政黨在某縣市購買多間大廈辦公室,多年後將它賣出或將部分隔間出租給不特定人士來收取租金,此種情形算是否違反第二十四條草案之規定?是否必需再作較細部的規範?值得討論。

至於在有關政黨可否運用財產來投資營利事業或經營事業的問題,個人是持較開放的立場,政黨投資事業如有不法,基本上是另一個法律規範的問題,同時也要考量政黨是否可以投資股票、基金或債券?有沒有違反草案第二十三條規定?亦是需要再考量的問題。

此外,吾人以為政黨很難避免不被財團左右或影響,否則任何國家的遊說團體就不會存在。但是防弊方面或許可以比照一些歐陸國家的做法,就是由國家依政黨在國會的席次或全國不分區的總得票率,依照比例原則來補助競選經費。如果競選期間有違規或違法的政黨,可以減扣政黨的補助款或處以罰款。政黨補助金是政黨法非常重要的部分,參考一些歐陸國家的做法,也許可以比照奧地利的制度。該國將政黨補助分為兩部分;其一是公共事務的工作補助方面。基本上,只要在眾議院有5個席次以上的政黨,就可以獲得國家既定的補助款,當然我們也可以將門檻降低。譬如說,國內政黨只要獲得2、3席次以上者,就可以獲得一定的補助。另一個規定是,有些政黨即使沒有獲得席次,但該黨在全國不分區的總得票率達到1%以上的選票的話,也可以要求補助,但是只補助一年,而且是國家在補助總金額於扣除上述金額後的剩餘款,依各政黨在立法院選舉所獲票數的比率作為分配原則,這項規定亦可在立法規範時的參考。

目前依個人了解,在國內全國不分區的總得票率能達到1%以上的政黨,大約有9個,只是目前法律規範是3.5%以上者,則可以獲得50元以上的補助,因此個人認為政黨補助對小黨是不無小可,事實上,這也是鼓勵小黨在整個政治結構中具有發言權及發展權的一種保障。

有些奧地利維也納的學者認為,為了政黨在民主政治過程民意彙整的重要性、為了減少政黨受制於鉅額的捐獻、為了創造政黨之間的公平競爭,以及減少貪腐的可能,所以國家對政黨的補助是有其需要的。因此,個人提出另一個建議,針對政府補助競選經費廣告方面,可以在選舉期間提供特定時段讓政黨闡述它的理念,可以由政黨向媒體(包括電視、廣播等)購買時段,且可由政黨自行決定在哪一台播放,並依照政黨得票率分配播出的時間,或者對那些推薦全國不分區立委的政黨及政治團體分配一定時間來播出。根據以往的經驗與研究,如果中選會不在廣播或電視上廣為宣導,或在電視上宣傳時間不夠的話,一般年齡較長及教育背景較低者,甚至對政治不太關心的年輕人,可能會不太了解全國不分區立委要如何投票。像個人父母親已是八十幾歲的長者,坦白講他們的知識背景也不太高,就個人淺見,我認為中選會在這方面的宣導是不夠的(因為缺乏用閩南語或客家話播出)。據了解,有些政黨曾經在YouTube上放置有關如何投不分區立委的宣導廣告,這些廣告影片內容對年輕人來說,是沒有問題的,但對於年長者的宣導則是不夠的,主要因為這些人的收視習慣是無法接觸到的。所以為何不讓政黨分配一定的時段,讓他們可以製播他們需要傳達給選民的內容,這樣不止活潑,而且也比政府的宣導有趣多了。

另外,有關黨內選罷法的規定,無論黨職或公職的黨內初選,都應該在選罷法或政黨法中規範,目前政黨法草案第三十三條只規範到縣市層級,是否應該考慮擴大到鄉鎮層級?第三十三條中只提到縣市層級,這也是未來在修法時可以一併考量的。

最後,有關國會議長角色及中立性問題,國會議長由全國不分區立委擔任,是否能夠維持議長中立的角色?是較受到質疑的,主要是議長跟政黨之間的關係,因不分區立委由政黨推薦產生,難免會受到政黨意見的影響與牽扯,即使不分區有來自選民對政黨的選票支持,但畢竟是投給政黨而不是投給候選人。個人認為國會議長較不宜由全國不分區立委擔任,反而應該由區域立委擔任。為了要彰顯立法機關國會主權原則,以及符合民意政治、責任政治的原則,建議議長應該由區域立委擔任比較具有民意代表性,不宜由全國不分區立委擔任,議長應該退出黨團運作或是暫時停止黨權,以示議長的中立。事實上,英國議長的選區,通常在野黨不推出候選人來代表他同額競選,以示對議長的尊重。所以由全國不分區的立委擔任議長,似乎很難避免政黨對於議長議事中立干擾跟影響,反而有被開除黨籍而喪失議長資格的可能性。如果由不分區立委擔任時,個人認為應該有適度的規範,例如:在被政黨開除黨籍後,不會影響到議長的身分,以維持他的中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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