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觀察, 焦點議題, 黨產&促進轉型正義爭議

4/28/2016「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等七草案」公聽會

28 4 月 , 2016  

國會觀察家 耿直

立法院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4月28日下午召開「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政黨財產監督管理條例草案、不當黨產取得處置條例草案、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財產處理條例草案、政黨及其附隨組織財產調查暨處理條例草案」公聽會,邀請學者專家針對各草案版本發表意見。

贊同應透過特別法,並組成獨立委員會負責認定何者為不當黨產的臺北大學公共事務學院財政學系黃世鑫教授表示,相關的設計有德國的先例可借鏡;而兩德統一時,德國在處理前東德共產黨的黨產時,更強調此舉非常重要,是為了確保各政黨「未來機會的均等」。黃世鑫教授還說,東德在正式瓦解前,就已訂出相關的特別法,要求東德共產黨說明1945年至1989年間取得的財產。後來德國政府也設立獨立委員會,還賦予該委員會為調查之目的,可依法律規定進行搜索和扣押,且實務上確實執行過。這些措施,也在1991年7月被西德聯邦憲法法庭認定為合憲。

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羅承宗副教授也指出,鑒於目前已發生的案例,即使是很單純、很容易認定的個案,司法訴訟的時間都非常長,所以一定要比照德國,立特別法處理;所設立的獨立委員會,應置於行政院之下而不是某個部底下,否則很難發揮效果。至於不當黨產的範圍與認定,有行政院第3003次院會決議可以依循。

曾出書討論黨產問題的楊士仁先生則表示,他贊成爭議黨產的處理光靠司法訴訟是不夠的,有必要立特別法組成一個獨立委員會,並且應該連附屬組織一併追查。楊士仁先生也指出,在內容沒有大幅變更的情況下,名稱可改為「政黨財產處理條例」;同時建議在政黨財務公開的部分,除應包括各種財務報表,還應該追溯公布;而除立專法外,也應考慮與「政黨法」和「國有財產法」整合,以臻完備。

前中選會主任委員張政雄指出,除了立特別法,設立獨立的委員會外,他贊同某些版本中,關於「舉證責任轉換」、「排除民事訴訟請求權時效」、「吹哨者保護與獎勵」、「以行政處分取代民事判決」、「以行政執行取代民事訴訟的強制執行」和「新設立之委員會可請警察與各行政機關協助」等設計。他更進一步建議條例應納入:(一)對特定行為的刑事追訴,其時效也應排除; (二)對境外犯罪之訴咎,不必有高門檻;(三)對隱匿等行為,可用「贓物罪」的方式予以阻斷;(四)附隨組織的範圍應擴大。

不過,對黃世鑫教授等所援引的德國先例,多位與會學者專家有不同見解。文化大學政治學系教授楊泰順就指出,德國經驗與我國目前的情況不同。德國相關處理的法律,是在東德正式垮台前就已經訂定;換言之,從威權政權垮台,到開始處理,中間沒有時間落差。而我國從1996年起,就已經是自由民主的政體,現在要在事隔二十年後再立法,使複雜度大幅增加,對社會的衝擊非常大。楊泰順教授也特別提醒,他相信沒有人反對處理不當黨產;但實際處理時不能只考慮法律面,也要考慮如何將政治衝擊降到最低。若只是基於報復的心態,反而會製造出很多新問題。

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吳盈德副教授也認為,東德是徹底瓦解後,西德接手處理,爭議較少。東吳大學兼任助理教授葉慶元則指出,當時東德是被拆成五個邦後,併入西德,東德共產黨被宣布為非法,而國民黨目前是中華民國合法且繼續存在的政黨,受中華民國憲法保障,和東德瓦解時的情形不同。

部分與會學者專家甚至認為,要處理不當黨產,是否就有必要立一個特別法,也值得考慮。楊泰順教授就認為,應該先把「政黨法」修好,放寬不當黨產的追訴期,強化政黨財務透明度;過程中,若還有發現不當黨產,再透過其他途徑追索。

許多學者專家也從法制面的角度,認為目前交付審查的許多版本,不少內容值得商榷。例如吳盈德副教授就表示,我國目前已經是法治國家,「不當黨產」該如何定義,應該要明確化。不能只因為持有人「無法舉證」,就直接認定為不當。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特約研究員李榫澂認為,法律應該一體適用才公平,不該針對特定政黨。嘉義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授陳淳斌也表示,在法律上,「當」與「不當」該如何認定?誰又有資格來認定?而且,目前許多版本,光是在名稱上就有高度爭議性,都有未審先判之嫌。

葉慶元助理教授更表示,在公元2000年到2008年民進黨執政時期,就已經透過司法追訴,對許多當時國民黨的黨產進行追討,有些案件都已判決確定並返還。現在民進黨要立特別法,形同先前透過司法訴訟打不贏的,現在要透過國會多數立法來強討,既不正義、也不正當。他還說,中華民國在二十年前,就已經從威權體制過渡到民主政體;如今在二十年後,民進黨卻想利用國會多數,立法清算國內唯一最大的在野黨,他擔憂這是民進黨走向威權體制的開始。

關於附隨組織應否納入,與會學者也有不同看法。葉慶元助理教授認為,如果不管目前該組織的法律狀況,只因以前跟國民黨有過淵源,就納入處理範圍,基於所有政黨應一體適用的基本原則,「小英文教基金會」是不是也該一起查。

對於多數草案要求於行政院下成立獨立、專責的委員會,並可要求司法警察與行政機關配合的設計,學者專家提出不少質疑。吳盈德副教授表示,在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文中,特別指出立法院的調查權,與追訴犯罪的偵查權,和司法審判權不同。基於同樣考量,將此一獨立委員會置於行政院、甚至立法院之下,都有侵越其他機關權限之虞。吳盈德副教授認為,如果真要設立,可考慮置於監察院之下,比較符合憲法設計。李榫澂研究員也指出,爭端的當事人,不應該成為仲裁者;在民進黨執政後,行政院即由民進黨領導,本身就是爭端當事人,將此獨立委員會設在行政院下並不適宜,建議放在監察院底下。陳淳斌教授也認為,此獨立委員會若設在行政院下,其獨立性與中立性很難不令人質疑,也有違憲之虞;建議還是在合憲的前提下,由現有國家機關來處理,例如監察院。

不少學者專家更直接點出,許多草案內容已有違憲之虞。國立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教授兼法學院院長廖義銘表示,中華民國已經是民主憲政國家,立法院的多數決應該受憲法的約束。憲法賦予人民結社等自由,並保障財產權等權利,而依照憲法第二十三條,「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因此,若立法院要在沒有憲法二十三所列舉情況下,以立法手段對法人的財產進行處理,有違憲之虞。相關立法,除了要注意是否符合憲法二十三條所列之正當理由外,也要有明確的因果關係,並且符合比例原則。

葉慶元助理教授也說,委員會許多版本,意圖透過立法的方式,針對特定政黨,剝奪憲法賦予的權利,已有違憲之虞。楊泰順教授也認為,東德不但是消滅的政權,東德共產黨更是附隨在蘇聯共產國際之下,而中華民國現在不但仍然持續,國民黨也是合法的政黨,現在要立如此激烈的法來處理,對法制延續性造成衝擊,恐衍生違憲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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