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觀察, 焦點議題, 黨產&促進轉型正義爭議

5/12/2016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公聽會

12 5 月 , 2016  

國會觀察家 耿直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5月12日上午召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公聽會,邀請學者專家針對各草案版本發表意見。多位學者專家針對立專法的必要性、所應包含的時間範圍與對象,和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等,進行熱烈的討論。

 

對草案持肯定態度的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邱榮舉教授認為,草案內容有助於台灣的民主鞏固,和對白色恐怖與諸多政治事件的平反。邱教授說,世界上許多國家都有推動過類似的法律,「國際轉型正義中心」就曾歸納所謂的轉型正義,應該包括「真相調查」、「起訴加害者」、「賠償受害者」、「追思紀念」、「制度改革」與「人事清查」等。台灣雖然已經過政黨輪替,但還是有必要繼續推動。

 

邱教授也建議適用的時間範圍與對象應擴大,除戰後時期的事件,也應加上原住民轉型正義相關訴求的處理;另外像1895年台灣人民反抗日本軍隊的「乙未戰爭」,是台灣有史以來,傷亡最多、最慘烈的事件,也應該納入,尤其是目前相關的紀念與追思都很欠缺,應予加強。

 

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薛化元教授指出,轉型正義是政治體制邁入民主體制後,回顧過去所發生公權力對人權的不當侵害,並進行回復。由於針對的是非常狀態下的非常事件,無法完全用正常方式來思考,所以他贊成設立專門的特別法處理。薛教授還表示,目前有許多與白色恐怖或相關政治事件有關的檔案,並非國家的檔案;當時所發生的許多事件,也不光靠司法手段,所以需要一個特別法,來加以規範、處理。

 

東華大學施正鋒教授強調,在中歐與東歐國家,類似的轉型正義法律多達35個,他不認為立專法會有問題;特別是現有政府的組織架構無法處理相關問題,所以才有立特別法的必要;而且草案中的促轉會,只負責調查,不是審判單位,沒有甚麼疑慮。不過,施教授也認為,目前民進黨團版草案內容,沒有將「文化強迫認同」與「社會歧視」等納入,應該修正;他建議時間範圍可擴大為四百年,並且將土地、原住民和台籍老兵等納入。

 

「台灣地區政治受難人互助會」會長蔡裕榮首先表示,因為該會尚未討論過,所以他的發言只代表個人。蔡會長贊同追求轉型正義,因為這是還原歷史、了解歷史、伸張歷史正義的過程,也有助於促進未來的公平正義。對草案內容,他建議黨產部分,就直接寫清楚是國民黨的黨產,不必殃及無辜;但他也想了解,互助會目前保存許多檔案,是因為當事人不願交給政府,所以才交給該會;若未來草案通過,促轉會要求提供這些檔案時,互助會可否拒絕?或拒絕後有那些責任?

 

馬太攻守聯盟發言人Namoh Nofu則強調,對原住民來說,轉型正義應包含過去日本殖民時期和國民黨統治時期,原住民被收歸國有的土地,因為這是造成當前原住民社會經濟地位不平等的主要原因;而民進黨團的版本缺乏任何維護原住民族正義的條文,無法回復原住民族權益的原狀,應該要調整。

 

中國文化大學歷史系教授倪仲俊雖贊成持續推動轉型正義,但對應否立專法持保留態度。倪教授表示,若真要立專法,則應尊重多元民族歷史的紀錄,而不是形成一元化歷史的解讀。除應該擴大範圍,將各族群的正義需求都包括在內,還有二點要特別注意:第一,是否落入「成王敗寇」、建立一元性歷史詮釋型;是否會產生壓抑部份族群歷史記憶,甚至變成清洗他人記憶的情形。第二是草案條文充滿針對性,感覺有藉由徹底否定舊政權,來突顯新政權的疑慮。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李鎨澂研究員則認為,許多學者專家常常提中歐、東歐國家,尤其是德國的例子;但事實上,參與二次大戰納粹組織的德國人,與和納粹政權合作發戰爭財的許多德國企業,並未被究責;相關共產統治時期的建築或紀念遺跡,德國也沒有完全移除。他認為,殖民時期的許多不正義,也許更該被處理。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李訓民顧問認為,草案名稱中的「轉型正義」,本身是政治學名詞,作為法律文字會衍生許多問題。在時間範圍部份,1895年到1945年間,日本對台灣原住民的殺戮,和非法侵占台灣經濟利益等事件,為何沒有納入?民進黨團草案主張,為保存檔案等理由,需要成立集行政權、調查權和準司法權於一身的促轉會,但有沒有人能舉例證明,在相關政府機關中的檔案,有被故意隱瞞、移轉的實例;若舉不出來,就是擴權。更何況接下來民進黨就要執政,可以馬上處理相關檔案的開放與保存,不用另外設立獨立機構。更嚴重的是,草案內容竟允許只要推定人民團體財產取得不當,就可處分的規定;甚至不用司法授權,就可以進入人民場所調查,十分不宜。

 

中國文化大學國家發展所與中國大陸研究所劉性仁教授表示,民進黨團的草案條文有不少疑慮,首先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頗多,在執行時會有認定上的困難;又比如說開放「政治檔案」,但在法律上要如何定義「政治檔案」?特別是早年國民黨陸工會的某些檔案,涉及對大陸工作內容,是否也是該被開放的「政治檔案」?促轉會的權力實在太大,超過非常設性組織該有的權限,而且不受監督,是否適當?劉教授認為也許不必急著立專法,應該先將目前已存在的相關法律完備,或強化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功能。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吳盈德教授也指出,草案的名詞不夠清楚明確,例如所謂的「威權統治」與期間如何界定?若納入原住民正義相關問題,時間又該如何計算?吳盈德教授還表示,促轉會若設在行政院之下,照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文的精神,就只能具備行政機關的功能,但草案內容賦予促轉會的權限實在太大、不成比例,與現行法律架構衝突。

 

國立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教授兼法學院院長廖義銘,若草案變成法律,就成為適用於每個人的特別法,下列問題就值得國人好好思考。首先,依據草案內容,促轉會有權要求相關人等到場接受調查,不得規避拖延;若無特定理由不到場,可處三萬以上、三十萬以下的罰金。但「刑事訴訟法」第178條,對證人若無正當理由不到,也只處三萬以下的罰金;而且還是由法院、不是檢察官來裁定;法官裁定後,當事人不服還可以抗告。但草案內容卻規定,除非當事人能證明接受調查「會傷害國家重大利益」或「使自己遭到刑事追訴」,否則不能拒絕,比「刑事訴訟法」還嚴;而且促轉會就可以裁罰,不是由法院來裁;同時,當事人還沒有途徑可以抗告或提異議。

 

其次,草案內容非常不明確,使得只要在特定時間內,加入過國民黨,或在調查局或憲兵單位服務過的人,全都有可能成為被調查的對象,且完全由促轉會來認定。最後,草案條文對促轉會的調查結果,要如何公開、保存,也沒有相關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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