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作家, 葉耀元

台灣其實還沒有解嚴

10 3 月 , 2016  

美國加州大學政治學講師  葉耀元

為了一個已經過期、可以解密、與白色恐怖相關的機密文件,憲兵竟然違法把文件持有者(魏男)誘騙出來,並在沒有檢察官簽署的搜索票的條件下,侵入民宅取得文件。雖然憲兵宣稱已經取得魏男的自願搜查同意書,但在資訊沒有完全公開的狀況下,沒有人可以確定魏男是否真的「自願的」簽下同意書。這些搜查方式與手段,跟戒嚴時期的白色恐怖幾乎如出一轍。台灣的自由人權,根本是在走回頭路。

戒嚴的目的,就是在國家遭遇到重大危機之時(天災、戰爭、內亂等等),透過軍隊把原屬於司法機關以及行政機關的司法權與立法權收歸己有,以克服現有的危機。也就是說,在1987年解嚴之後,軍隊就不再有干涉司法的權力。是此,這次事件本身完全沒有法源,也不能用一種「緊急的時候可以用特別的方法」的態度來解決事情。畢竟這種作法,絕對會傷害一般民眾對司法系統的信任。

更進一步來說,解嚴的目的,就是把這些本應該屬於行政與司法機關所擁有的權力,從軍隊裡抽回去。也就是說,國家無法透過軍隊等如此暴力的象徵,來恐嚇人民,來控制人民。在解嚴之後,憲兵的調查權就只侷限於軍人自身的違法行為,而不包括一般普羅大眾的民刑事案件。根據現行法律,只有在檢察官命令並調動憲兵的條件之下,憲兵才可以對一般民眾進行偵查。換而言之,在沒有檢察官搜索票的情形進入民宅並索取機密文件一事,絕對不合乎現行法律。

國家本身就是暴力工具的獨佔者(如民眾沒有擁槍的權力,只有國家所屬的軍隊與警察才有),但在民主政體的環境下,暴戾之氣已經較過去有大大的改善。在現今民主法治的國家中,由於統治者是由人民選出並授權與該當選者政策制定的權力,進而管理國家;統治者必須獲得民眾的支持,並依循憲法與一切相關法律來行使自己的權力。也就是說,國家暴力在當代民主政治的環境之下,從過去的「朕即法律」演變到「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一切以現存法律為歸依。這也代表著,由統治者(如總統)所管理的官僚與國家機器,都不應該超越法律而存在。

然而在這次的事件中,我國憲兵的行為舉止,跟過去戒嚴時期的做法沒有什麼兩樣。這是不是代表著,憲兵可以凌駕法律之上呢?或是代表著,我們的政府思維根本就沒有脫離過戒嚴時期的「朕即法律」呢?筆者以為,這次的事件絕對不能「雷聲大雨點小」的把違法亂紀之徒給輕放了。民眾對於司法的信任,不是三天兩頭就可以被建立起來的,更遑論過去台灣曾經經歷過戒嚴與動員戡亂那段恐怖時期。而這次的事件,硬生生的把那過去的信任給扒了下來。要怎麼重新建立起民眾對司法的信任,則就端視對這些逾矩的憲兵與軍人的偵查與判決結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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