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 J(錢世傑), 專欄作家

我的父母在台北,你的父母在東北

23 5 月 , 2019  

山林中荒廢的法律小屋版主 Dr.J( 錢世傑)

失智而狀況增多的老爸

這件事情,網路上應該已經漸漸淡忘,這個時候應該是娓娓道來的好時機。

先來說一說我老爸。之前老爸在安養中心,狀況很多,吵架打架像是家常便飯,走錯房間被誤認小偷,隨身物品幾乎都掉過一輪,還曾經找不到回來的路,現在搬到了失智中心,在更密集的照顧下,情況終於穩定許多。在此過程中,要感謝許多照護員很盡心地照顧老爸。

有幾位比較熟悉的照護員,有時候會跑來跟我說:會請假回大陸去一段時間。

問她們怎麼了?單純探親嗎?還是有什麼事情?

聽到的緣由大都是要回去照顧老爸、老媽。

當時不覺得有什麼特殊的感覺,只是有一點小小的感觸,自己的老爸在台北,發生這麼多狀況,跑來跑去自己都嫌有點兒累,而這些陸配現在有照顧父母的需求,卻無法在旁邊協助照顧,有一位還遠在東北,必須花很多時間往返在兩岸之間。

有時候會多塞一點紅包給他們,做這些基層工作賺沒多少錢,光回去的機票錢大概也是不小的負擔。

當年蜂擁來台的外籍配偶現況

分析一下這些陸配朋友,來台高峰期是2001-2003年之間,2004年降到15000人以下;隨著對岸經濟逐漸發展,來台人口繼續下滑,2015年已經跌破10000人。

 

圖:外籍結婚人數

如上圖,與大陸、東南亞人士結婚者(迄今總數約50萬人),如果以25至30歲來台結婚估算,當初高峰來台的那一批外籍配偶,推估現在年齡區間大概是40-50歲,其父母年齡粗估是65-75歲之間,對照本文一開始提到照護員定期返鄉照顧父母的案例,確實應該是有實質需求。

要讓老人來定居嗎?

立委黃昭順日前提案修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增列「符合《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條第1款、第2款、第3款者」,得申請定居,但卻遭網友批評是讓台灣門戶洞開,讓中國人入侵,淪中國人的長照天堂[1]。

翻找了一下當初的提案,提案原因略以:陸籍移民因婚姻或歷史等因素來台,因為身處異鄉,隨著年歲漸長、患疾在身,或因工作等其他要務分身乏術,亟需陸籍雙親或子女來台照料。

其中有一種情況,父母年邁需要兒女照顧,正是本文一開始所提到照護員的情況。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2項的規定,主要是規定符合一定情況下,可以申請定居,像是臺灣地區人民之父母及配偶、說配偶死亡有照顧小朋友的需求、早年因戰爭滯留大陸或被俘虜者。

這一個法案希望能加上「符合《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條第1款、第2款、第3款者」,簡單來說身心失能一定期間而需要長期照顧,或者是能協助照顧的家庭照顧者,可以列為申請定居的範疇。

雖然此一法案算是有實際上之需求,但定居範圍主要是失能者,無助於改善我國整體人口結構,且有消耗我國資源之虞,加上逢陸必反的氛圍,於是遭到許多網民之批評與抵制;在吵鬧聲中,這一個法律提案在4月26日草草撤回。

結論

筆者多年來研究我國人口結構,深知人口老化、少子化的嚴重性,對於本法案提出的需求背景,若是引進老年人口,多多少少會消耗掉目前有限的資源,有可能增加政府財政的負擔,也未必會符合我國人口結構的需求。

換言之,筆者對於是否要以此作為可以來台定居的原因,認為有討論的空間並暫時持保留的態度;只是應該還有其他的修法方式來幫助這些外籍配偶,這些也都有討論的空間,但如果聽到大陸的就反對,連討論都還沒開始,那可能就少了點替別人著想的同理心了。

前幾天在7-11打字的時候,遇到旁邊賣藥燉排骨的老闆娘,也是陸籍配偶,經詢問過之後,其於2006年來台灣,也表示很多當時來台的陸籍配偶現在都有一些照顧家人的需求,並非有些網友說嫁出去的女兒就是潑出去的水,沒了照顧父母的義務。

或許兩岸關係很容易挑起島內民眾的神經,然而很多政策必須要平心靜氣地檢視,是否有其需要、提案是否正確、國內資源是否能夠負擔,而不是一聽到大陸人,直接就是NO,這種反應讓人感覺到非常憂慮。外籍配偶或是陸配嫁入了台灣,就是我們的一份子,很多基層不做的事情他們做,很多在安養中心的長輩都是外籍配偶協助照顧,他們也有一定的需求,即使我們能力上做不到,也應該像家人一樣地聆聽他們的需求吧。

[1] 黃昭順:修《兩岸條例》讓陸配盡孝道 立意良善勿無限上綱,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426/1556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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