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評論

利用社區營造經驗,走出台灣參與式預算新路

19 8 月 , 2016  

中原大學景觀學系助理教授  連振佑

“參與式預算”口號震天嘎響,讓人以為台灣正在推動賦權由民眾一起”編預算”,但仔細了解就會發現台灣的參與式預算大多是間接地決定已經被編好的預算,並非如同經常被提起的巴西榆港案例乃是由人民討論決定翌年預算分配與項目。

如果台灣正在推動的並不是”參與「編」預算”,那麼過去22年來編在中央各部會、地方各局處室屬於”社區營造”的預算:讓社區或社群自己提點子、自己決定要做”人、文、地、產、景”其中哪個面向的工作、自己向不同的主管機關申請使用預算,其實與當前”參與式預算”的精神與工作模式非常相似,這些社造預算可以說都是透過民眾參與決定了最終的使用地區、工作內容。

近來”參與式預算”執行的方法鼓勵、開放民眾可以獨立自發地向政府或主辦單位提案,不限定由立案的社團或社區組織來提案,提案者只要針對特定議題有創意構想都被鼓勵提出;主辦單位蒐集了來自不同對象的提案之後,辦理開放透明的投票流程,讓不特定的團體、公民也能參加票選,藉由”投票民主”的程序決定哪個計畫獲得政府編好的預算來執行。

有趣的是,實際觀察參與式預算的提案或票選現場,許多的計畫顯與”社區(營造)”高度相關,例如有公民提案在社區推動老人弱勢族群關懷、在特定街區進行觀光整備、鄰里公園設施更新…..等等,只是這些計畫在參與式預算的會場中不再由社區組織(社區管委會、社區發展協會)經由社團內部公共討論後提出,形成一種計畫內容與”社區”脫不了關係、提案過程卻缺乏相關利害人事先共議的情形,無法跟當地社會、社區脈絡產生鍊節,而參與式預算的票選現場成為一個凌駕於當地社會公共領域的異形。

表 社區營造與參與式預算提案階段差異表

提案者 提案前的主要過程 特質
社區營造 立案組織、社區組織、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透過社區組織召開會議、參加社區營造相關培訓課程 提案來自社區團體自我檢視、具有地方公共性
參與式預算 個人、社團代表 參加參與式預算舉辦的說明會、媒合社區規劃師協助撰寫計畫 提案來自創意與熱情,提案者可能為獨立的個人與社區網絡脫節

另一方面,預算執行期間的”公共性”同樣值得檢視。過去社區營造的補助長年都要求要有立案登記的社團才能申請使用該筆預算,如此一來計畫執行階段就是由非個人而具公共性的團體及其成員共同執行來自政府的社造預算。

反觀當下參與式預算鼓勵個人提案,創意、熱情、前瞻性或許可以擱置不疑,但預算執行階段將面臨幾個潛在課題:計畫執行的單位團體在哪裡?應該如何產生具體落實、讓提案與執行(社團)準確接軌的最佳模式或機制?難道這些計畫僅能通過民眾票選,但回頭仍交由政府機關”公辦”、另行發包委託不確定的”廠商”?

綜觀許多參與式預算獲選的提案勢將影響著不同地方、社區的發展,不僅提案應該接軌當地社會文化脈絡、社會關係網絡,執行期間更應該結合在地的社群網絡與地方組織,讓在地社會網絡從提案到執行都能參與這筆預算的決定與使用。

如果能將當前參與式預算接軌22年來的社區營造經驗,將有機會走出巴西榆港的模式,建立台灣自身社會文化中的預算參與機制,並將社區營造再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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