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評論

反和平協議 是怕國民黨重返執政?

21 2 月 , 2019  

國民黨青年團前總團長 呂謦煒

在國民黨主席吳敦義拋出若當選後將討論與大陸洽簽和平協議可能性的立場後,民進黨突然有了大動作。行政院宣布將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並列為立法院本會期的優先法案,陸委會主委陳明通不僅明確點名是針對吳敦義,更發布聲明稱「兩岸要和平,大陸要放棄武力威脅,中共不放棄武力統一,再多協議也沒用。」

自2005年時任國民黨主席連戰與共產黨總書記胡錦濤達成「連胡五項願景」以來,「和平協議」就是國民黨的政策目標,更列入黨綱與政綱之中,多位國民黨主席也都如此主張,現任黨主席吳敦義僅是遵循黨綱與歷任黨主席的見解而已。何況,吳敦義的說法,完整的表述是「國民黨重返執政,政府有權與對岸簽兩岸和平協議」,並不是黨與黨之間的談判,而是有民意基礎與公權力基礎的政府對政府的談判,而且是將兩岸的和平發展具體刊載於文字之上的協議。其實,就民進黨長期主張國民黨與共產黨之間不應該進行黨對黨協商,而應該政府跟政府坐下來談的邏輯來看,民進黨更應該樂見吳敦義這樣的發言。

從馬英九、朱立倫、洪秀柱到吳敦義,何以民進黨對歷任國民黨主席有此主張時僅冷嘲熱諷,而只有現任國民黨主席吳敦義提出和平協議主張時卻大驚失色,還勞師動眾請行政院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國民黨若無法重返執政,吳敦義的論述就不會實現,民進黨如此審慎以待,莫非心裡已經認為自己將會敗選、潛意識裡其實已經覺得國民黨將要重返執政了嗎?

國民黨在民國38年就沒簽訂中共提出的《國內和平協定》以結束戰爭,如果《兩岸和平協議》有害於國家立場,自然不可能採納遵行。然而,有人汙名化「和平協議」,認為它是「投降協議」,民進黨更認為兩岸之間簽訂政治性的協議需要「雙公投」才能生效,這不僅是對《兩岸和平協議》的污名化,更無疑是對政府權限的極大限縮。

技術上,兩岸之間的內戰狀態仍在延續。要跳脫兩岸的內戰與敵視狀態,以和平的眼光開創兩岸的新局面,就必須具體簽訂一個《兩岸和平協議》。

因此,其目標是要將兩岸和平的狀態制度化,並且具體規範兩岸之間不互相敵對,而且必須要合乎《中華民國憲法》的立場,才能在台灣地區生效。《兩岸和平協議》若是簽訂,中共對台動武便更為師出無名,若某一方單方撕毀協議,只會成為箭靶,引來兩岸各方的同仇敵愾,對台灣的現狀不僅無損,反而有益。

民進黨認為《兩岸和平協議》要雙公投的立場,更是滑天下之大稽,可見民進黨不懂得「協議」的法律位階,法律素養有待加強。若將兩岸之間簽訂的協議,準用有關國際間簽訂「條約」規範的話,國際條約一經簽訂,並不是必然生效,效力也並非當然高於國內法,而是要經由政府透過修訂國內法規範的方式,將條約的精神落實在各項法律條文的修正案內,經過立法院議事三讀通過後,才算付諸實施。

因此,《兩岸和平協議》簽訂後,並非當然生效,若有需要修改法律之處,仍必須經過立法院才算生效。立法院雖是代議民主,但代議民主是各民主國家的常態,代議民主並不比直接民主更不民主。經過2018年的公投亂象,民進黨難道真的認為事事公投就是解方?既然《兩岸和平協議》簽訂需要經過代議民主的審查,若民進黨所代表的民意足以獲得國會過半席位,自然可以用嚴格的標準審核《兩岸和平協議》的各項修正內容,又何懼之有?

何況,即便兩岸的協議準用關於國際條約的規定,《兩岸和平協議》的位階也不可能高於《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第一條開宗明義,「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兩岸和平協議》無論怎麼簽,都不可能替代憲法中有關國號、國體與政體的規定,否則就需要修憲。

現行的修憲制度,需要四分之一立委提議、四分之三委員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公告半年後,經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才能通過,是十足的高門檻。民進黨提出雙公投,實際上是對其任內的兩岸關系表現缺乏信心,更想要打擊國民黨有志一同提出的《和平協議》論述,破壞國民黨若重返執政,爭取兩岸和平發展制度化的可能性。

民進黨處心積慮汙名化《兩岸和平協議》,但是在國民黨歷任主席的積極堅持之下,即便曾經連在黨內也有所質疑,但如今幾乎已經可以證明《兩岸和平協議》是國民黨多數黨員所樂見的兩岸關係正確方向,也是具有前瞻性與未來性的政策指標。民進黨如此的大動作,其實是暗示對於自己的不自信,國民黨可說是擊中了民進黨的軟肋,只要持續能贏得人民信任、摒棄內部鬥爭與分化、並堅持兩岸和平發展的正確主張,重返執政大有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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