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評論

詐欺案受害者沈痛自白

25 9 月 , 2016  

徐佩卿

多少的詐欺犯罪案件,引發我國身處國際社會的形象與司法威信的問題,相信絕對是讓多数國民感到痛心的現象。臺灣詐騙集團的惡行,已形成舉世深痛惡絕,各項的詐欺犯罪手段致使多少人在暗夜裡哭泣,多少家庭傾家蕩產,尤有甚者,受害人為此輕生而走上絕路。然而詐欺判決的結果對於重大惡劣的累犯,無法確實有效貫徹並實現,正是淪為當前的政府與國家所有的良善民眾不得不,卻又必須共同承擔的惡果!社會真的不知道究竟要承擔此種惡果到什麼時候?

此等歹徒因刑責輕縱使得再犯率非常高,被害人萬分不願意此等罪犯成員將來危害社會良民更為甚鉅,以至於造成有更多無辜的受害人和無法挽回的嚴重傷害,甚至耗費更多,更為龐大難以計數的社會代價。刑事判決書的結果是基於國家司法體制,為表彰我國刑法之立法目的與存在價值而建立形成。故此,按照刑法所量定的刑罰執行,必須訴諸於整個國家社會能予以接受,並且可受公斷深孚眾望視為司法審判機關該當之作為。

司法審判權責單位尤其不應該,以被賦予之裁量權的行使範圍,凌駕國家刑法的立法宗旨與其存在價值之上,恣意輕縱裁量被告等的應執行刑,無法落實以行為人的責任為基礎,做為科刑的標準。落實刑罰的目的,乃穩定社會的治安,彰顯司法應有的公信與公義。故此,衷心地期待彰顯司法公信與尊嚴,洗刷詐騙是國恥的惡名,匡正社會風氣,拯救社會治安。

本案被告等遭逮捕到案後口口聲聲說坦承犯行,僅藉飾詞狡辯應付,就是不願意對各案的物流與金流去向坦白呈供,然而藏匿犯罪所得的事實之意圖明確,判決書反而多所文飾被告等所謂到案後坦承犯行的態度–被告等只坦承認罪,却不詳實交代案情(明顯的意圖藏匿鉅額的犯罪所得)。

難道當此審判機關的判決書於作成的同時,無法對這些被害人在社會上安份守己,卻讓此等惡形惡狀的罪犯歹徒憑藉司法的輕縱,詐取侵吞被害人辛苦的血汗錢財上酒店揮霍享樂,案發後,再仗勢鉅額不法所得大陣仗的聘請律師進行訴訟,心生憐恤而多一些司法正義用以發揮穩定治安的作用嗎?

國家社會的經濟要繁榮成長,必須以良好的治安做為基礎。被告諸多人等已有前科,且受前案徒刑執行完畢未滿5年的期間,居然可以變本加厲的一而再,再而三重施故技、囂張妄為、目無法紀,這不就是鄙視我國現行法律,且對此種犯行的量定過於寬鬆,根本未達任何應有的警惕與嚇阻之作用。

政府信誓旦旦地表示打擊犯罪是全民的共舉,若果真有決心整飭當前盛行敗壞的詐欺犯罪案件,司法審判機關裁定應執行刑,就應考量及,此大宗詐欺犯罪集團是檢警耗費龐大的司法資源與為時多日,冒著生命危險與付出多少的辛勞才得以查獲,又全案的被告等所侵害的社會法益巨大,並且被告當中有多人為累犯故意再犯!司法判決如此輕縱裁量此等詐欺被告的應執行有期徒刑,非但無法實現應有的司法正義。日後,更容易形成被告等藉此犯罪手段,為所欲為的殘害吞噬社會上更多的良善民眾的財物,造成社會治安江河日下,極度地敗壞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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