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評論

變相廢考試院?綠委魯莽修法後遺症大!

16 4 月 , 2019  

學術工作者 徐惠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前初審通過《考試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案人立法委員段宜康在此提案中,將現有19名考試委員縮減成3人,任期從6年縮短至4年,同時也規定考試委員不能赴中國兼職,並將訓練完全劃歸行政院人事總處。本案修正幅度過偏,失去其衡平性,已大受外界批評。

考試委員遽減  有違憲之虞

政大法學院副教授廖元豪便認為,組織可以精簡,但將考委從19人降為3人「太狠毒了」;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胡博硯亦認為,憲法雖然沒有明文規定考試院應有的考委人數和任期,而由組織法規定,因此減少考試委員的人數,似無違憲之虞,但從19人驟然降為3人,要如何維持考試院原本的業務?其適當性令人擔心。

筆者認為,立委段宜康等人縮減考委人數的提案,意在把中山先生五權憲法的精神儘量抽離,但不以修憲為之,而以修組織法讓考試院「跛腳」,實質上有違憲之算計,以求極端弱化考試權之獨立行使。

實務上,考試委員人數的減少,提案立委認為「考委19人」是歷史的「遺物」,無所依據;但試問減少到「3人」的依據,又是從何而來?也沒有客觀根據,徒然彰顯了這些提䅁立委,故意歪曲考試院的業務功能,才可能妄然做出此荒謬的提案。

同時,這也是對長期以來透過公平考試制度用人的一種否定及褻凟。此外,民進黨與時代力量黨團以過度泛政治化的立場來處理獨立考試權的優點,對人事行政學上獨立制的好處,視而不見,顯然去年1124九合一的慘敗,民進黨人並沒有真正反省及正確解讀民意。

分權以達到制衡 

考試院現行的業務,由一院二部一會(考選部、銓敘部及公務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來執行。民國81年修憲後,再一次確立考試院行使其職權之「獨立性」、「中立性」與「公平性」。在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想法裡,權力的分立,是為了避免王權獨攬,「分權」也可以達到彼此制衡的功能。

五權的分立,正是為了分權與制衡。長期以來各國都為行政機關任用私人、考試徇私大傷腦筋,魏晉時期為避免王室宗族安插私人,而力推九品中正選官法,而從士人中選拔優秀人才,使宗族及士人力量,相互均衡,以致在三國中得以維持政權最久。

現代西方國家為使人事權不會為行政權濫用,也紛紛將人事行政考銓用人,自外於行政體制,是為部外制,美國的功績委員會是為顯例。中山先生有見於此,故強調考試用人權的獨立運作,希望考試權獨立更優於部外制。

民主政治的運作,儘量求政府機關間的權力平衡,或權力的有限性,此「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的概念,是民主政體一項重要的依據。就五院分權而言,有任何一個「院」的職權,凌駕另外一個院,任意破壞了院與院之間的權力平衡,或改變其行使憲定職權的能力(capacity),事實上,是有違憲的企圖和實際。

從立法過程而言,在此次的《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初審時,僅有民進黨與時代力量之立委在場,立法的充分討論性明顯不足。故本案雖送黨團協商,民進黨團不宜決定強度關山,以免對國家五權憲政體制及運作造成極大的傷害。

難道是為了「去孫中山化」?

組織沒有精簡,事權沒有集中,是考試院被批評,以及訓練權被劃歸行政權的理由。但行政效率及事權集中並不必然和組織精簡掛鈎,何況不合理的組織精簡及事權集中,反而是濫權舞弊的來源。

這次修考試院組織法,有人認為台灣的「考試院處處扯行政院人事管理的後腿是行政效率不彰的原因之一」,但學者陳敦源認為這種指控有所偏差。尤其組織的效率牽涉層面廣泛,須經過更深入的研究分析,才能真正找出解決方法。大量減少考委人數,縮減其任期,是天真的冒進之舉。

國家考試的公平性及文官中立,一直是我國行使獨立考試權,較為國人肯定之處。如今的修法,似乎是要強烈弱化行之有年的考試權獨立行使的能力,這將導致嚴重的損失。民進黨政府只為了打擊五權政府,求「去孫中山化」,而不管一切的立法蠻橫,一定不會被廣大的民眾所接受。

關於考試權應該如何獨立行使,考試委員的組成人數、任期,仍需要更多的討論,不是民進黨説了算,這種「民王」心態不改,怎麼可能再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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