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評論

餐飲服務業後廚悲歌

8 3 月 , 2018  

退休教師 謝其政

一部《勞基法》,要規範百業一體適用實屬不易。據筆者所知,在餐飲服務業中,餐廳高朋滿座的背後,有一群辛酸無人知的廚師、廚工們,在濕滑的廚房、高溫的爐火等惡劣的工作環境中兢兢業業地為饕客烹調美味的同時,在餐飲業中一直都潛藏著剝削廚師、廚工的潛規則如:

一、   每日到班時間長達12小時,資方竟巧妙的將備料時間、收拾清理爐台時間及離峰時間不站炒台……等時間都不計入工時,明明每天有12小時到班,經扣頭扣尾及扣中間之後,資方說每日實際工時僅8小時,偶而龍心大悅,每日施捨個1~2小時的加班費,則要謝主隆恩。

二、   若不考慮加班,也不發給加班費,在勞基法的每週基本工時40小時規範下,每4周應有8天的休假,且若逢國定假日,其休假天數應外加之方屬合法。但在餐飲業中普遍存在的潛規則為每月(30天計相當於4.29周)只休假6天,且2月逢春節年假,在年假期間僅除夕、大年初一、初二放三天假,並且這3天年假還內含於2月份之6天休假中。

去年年底年賴清德入主行政院,提出政院版《勞基法》2修案送立院於2018/1/10三讀通過,經鬆綁的勞基法,在短短不到1年的時間便要由同一批立委修訂之,確實很難自圓其說。《勞基法》2修案更被勞團及反對黨譏為有陷勞工於過勞死之虞的勞基惡法。

就法論法,鬆綁前、後的《勞基法》,後法確有諸多不利於勞方權益之條文如:加班費之發放採核實發放,做7休1可擴大解譯為做14休2,加班上限從每月46小時改採每月加班時數上限54小時,且可跨月計算,惟每季加班總時數以138小時為上限,輪班間隔一下修為8小時……等等。鬆綁後樁樁件件都不利於勞方,昔日與勞工站在同一陣線,為捍衛勞工權益打拼的民進黨,從在野到在朝當家之後,讓勞工大嘆今夕何夕?民進黨勞工政策真如月亮的臉,初一十五不一樣,翻臉像翻書。

揆諸修正鬆綁前、後之勞基法所揭最最重要的2個原則一直都如母親般的守護著勞方之權益,且此一原則是整個勞基法的核心價值與立法精神,不管資方、府方(勞動部或勞工局)甚或鬆綁後《勞基法》條文都不能也不會逾越此2原則:

一、每週基本工時40小時,每週一~週五每日朝9晚5工作8小時,共計40小時,週六、日快樂休假,等同實質周休二日制。

二、若每週工時超過40小時,不管超時工作的時間是在平日的夜間或週休日的白天,資方均應核實發放加班費。

依上述勞務條件以基本工資140元/時計,雇主應付薪資為140元/時*12時/天*24天/月=40320元/月。若以基本工資22000元/月計,每日超時工作4小時核實發放加班費以140元/時計,其加班時數為24天/月*4時/天=96時/月,加班費為:96時*140元/時=13440元/月,依法雇主應付薪資為:22000元/月+13440元/月=35440元/月。資方如此的剝削勞工,如此的公然違法(工資、加班費短發,每月加班時數超過54時,國定假日未依法放假……等),若公權力未能適時介入,《勞基法》之尊嚴與威信蕩然無存矣!

以上所述可能僅筆者所聞、所見,也許只不過是特例,或只不過是少數業者的個別行為。但如果是通案,或者是存在中小型餐飲業者間的普遍現象。當勞團、在野黨聲嘶力竭的在為捍衛勞工權益奔走、痛批鬆綁後之勞基法枉顧勞工權益、有陷勞工於過勞死之虞,並譏之為勞基惡法的同時,求《勞基法》基本保障仍不可得,願意捲起衣袖的廚師、廚工們的合法權益,又有誰關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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