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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2016「刑法修正弒童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爭議」公聽會

13 4 月 , 2016  

國會觀察家 耿直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十三日舉行「刑法修正弒童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爭議」公聽會。與會的學者專家在會中激烈辯論,正反立場並陳。

對草案持保留意見者多認為不該以修法手段限縮法官量刑的空間;陳志祥法官、歐陽宏律師和黃致豪律師認為草案恐有違憲之虞;許恆達教授和歐陽宏律師還指出,草案內容與現行「刑法」二七四條有衝突,需再詳加考慮;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廖福特研究員認為,「不得假釋」可能會變成一種酷刑,不應該考慮;陳志祥法官和錢建榮法官指出,若不排除「刑法」其他條文,即便草案條文通過,實務上也還是無法排除法官對加害人判處有期徒刑。錢建榮法官更表示死刑無法嚇阻犯罪,而且這個草案反而可能會導致更多類似案件的發生。

吳景欽教授認為草案可能無法發揮嚇阻類似犯罪的效果,因為現行「兒少法」已對加害十八歲以下者有加重規定;實務上,類似案件的量刑就是死刑和無期徒刑,所以草案內容與現狀相差不大。也許該努力的是速審速決;特別是就算被判死刑,能否很快執行?另外也要注意,若有「不得假釋」的規定,會不會導致大部分法官反而不去判死刑?而且「不得假釋」使受刑人在一般監獄中很難管理,必須向美國一樣增設專門的重刑犯監獄,但他懷疑國內有無這種可能?

不過,也有多位律師和學者專家認為草案的方向值得參考。

蔡昆洲律師就認為,在絕對的理性討論外,也不能忽略人民真實的反應;但要注意的是,若修法採用終生監禁不得假釋,我國的獄政管理能否負荷,值得大家思考。他也表示兩公約不該成為法官不判處死刑的理由。

陳清秀教授提醒,加害十二歲以下幼童,對受害人的法益侵害較大,加重處罰有正當性,但應該要注意少數特殊情況,需要作「類型化」;建議導入類似「一級謀殺」和「二級謀殺」的規定,將「加害幼童」列入較重的「一級謀殺」;最好立法院能修法,授權法務部和司法院定出「量刑基準」,落實「類型化」。

中央警察大學賴擁連教授也贊同導入「量刑基準」落實「類型化」,同時強化法官對死刑的心證或量刑的授權。賴教授特別指出目前法官常用「教化可行性」作為不判死刑的理由,但實務上,目前國內監所駐警與受刑人的比例是一比十二,教誨師與受刑人的比例則高達一比三百五十,請問在這種現實狀況下,如何能期望有「教化功能」?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李訓民顧問表示,他贊同草案的精神,因為若依照人口比例來看,我國殺童案發生比例偏高,甚至比美國嚴重,已經到了必須採取行動的時候了。有些廢死的支持者常常將「嚴刑峻法無法遏止類似犯罪」當作理由,但實際的狀況是因為審判程序太長,使得威嚇效果大減。不過,在「不得假釋」部分,李訓民顧問認為可考慮參考其他國家,修改為「服刑至少滿三十年」才可假釋。

吳盈德教授指出,在兩公約施刑法通過後,法官已經盡可能不判被告死刑,但也因此與民眾的法感情越離越遠;因此,立法者透過修法限縮法官量刑空間,「未嘗不可」。他強調,若因為「重罪不能嚇止犯罪」就反對重刑,那依據同樣的邏輯連刑法都可廢止。他認為,在死刑還存在的情況下,該執行的還是應該執行,才能對類似犯罪產生比較明確的嚇阻效果。吳盈德教授強調,日本還是有死刑,美國也有三十一個州維持死刑,「死刑」存在與否與文明程度無關,應該考慮國民的法感情。

「66護童連署」劉志枰召集人則呼籲應多考量被害者與被害者家屬,務必採取行動嚇阻對兒童的侵害事件,他認為不但草案所涉及條文要修,「刑法」中還有其他條文也應該修正。

提案委員王育敏強調,每次只要發生殺害幼童的案件,總會引起社會極大的震撼,這個事實不該被忽略;因為孩子們沒有能力自我保護,所以社會大眾才會要求此種犯罪的加害者要付出更重大的代價。提案委員徐志榮也提醒,實際例證顯示,「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假釋後再犯的比例還是很高。

不過,在整場公聽會中,多位曾經公開呼籲「廢除死刑」的立法委員,例如黃國昌委員、林昶佐委員和洪慈庸委員等,都未在公聽會中發言為自己的信念辯護,頗讓人玩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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