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助理納保, 專欄作家, 林育中, 焦點議題

保障「助理」權益,卻縮減工作「機會」

15 9 月 , 2015  

台大物理系客座副研究員  林育中

兼任助理是大專校院中受學校僱用之學生,並受學校或其代理人之指揮監督,從事協助研究、教學或行政等工作,而獲致報酬者。其牽涉的主體大多為研究所以上學生,設立此類型工作的重要目的,在於支持已成年的學生在其延長的學習生涯中,提供其經濟部份自主的補助。此類型的工作、津貼是世界大學研究機構的常設機制,也是許多過去許多台灣留學生得以申請赴國外攻讀學位,支付學費、生活費的主要來源。

近年來由於勞動權利意識的覺醒,學生工會向主管機關勞動部提請對兼任助理工作性質解釋。勞動部基本上認定部份兼任助理工作具有僱傭關係,應納入《勞動基準法》之規範,於今年6月17日發佈《專科以上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提出以「人格從屬性」與「經濟從屬性」,來判斷兼任助理工作是否有「僱傭關係」的依據。同日,教育部亦發佈《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依勞動部提出之指導原則,將兼任助理分為「學習型」(主要指為課程或學位所必須從事之工作)及「勞務型」兩類,並排除「學習型兼任助理」《勞基法》之適用。此指導原則,暫時解決了先前學術教育界對於「具有法律強制性僱傭關係」凌駕於學校中之運作主軸—「教授與學生間之指導 / 學習關係」之上的疑慮。

但是《勞基法》適用於「勞務型兼任助理」的結果,仍然對學校運作及學生獲得補助之工作機會產生重大影響。《勞基法》適用後,「勞務型兼任助理」與一般產業界的正式工作的性質差異不大,而業界人資部門的預算是這麼編列的:每人正式薪水乘以 1.5 或 1.6,依產業別而定。這多出來的費用包括強制性的勞保、退保、健保、加班費、福委會提撥、年節獎金、資遣費、身心障礙保護法之差額補助費等,以及軟性、潛藏性的開銷如招聘、教育訓練、團保、健檢等費用。由於學校給付薪資來源主要不外是學費、教育部、科技部及經濟部等所撥列經費,在預算無法大幅擴編的前提下,可以預見的結果是實質上可以用於支付現金報酬的金額會大幅降低,從而降低「勞務型兼任助理」工作員額。也就是說,學生兼任僱員福利的增長,是以其它同學的工作機會為代價。

更進一步的,由於可直接用於支付勞務助理薪金減少,實務上,勞務助理管理單位的合理經濟做法,是儘量將數個兼任助理的職位合併為單一專任助理,以減少用於支付符合《勞基法》的相關開銷,維持教學行政之正常運作。但是專任助理並非學生可以應聘之職務。此一符合經濟考量之撙節措施,會更進一步削減學生獲取補助的機會。

學校中兼任助理職位,原先並未包含於《勞基法》第3條1~7款所明列之適用職業之中,所以目前依第3條第8款,由勞動部認定如同對適用職業之修訂。保障勞工權益、依法行事都是無可爭議的趨勢,但是新法律實施後的結果,是否能達到當初立法原意則應事先納入考慮,這也是法律經濟學的主要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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