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廢, 焦點議題

在死刑與廢死之外的新選項 ─ 死緩參審法庭

12 5 月 , 2016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林達

鄭捷迅速槍決,讓我們發現執行死刑之時間,實可長可短。此長或短之時間,取決於法務部長羅瑩雪女士一人。

鄭捷之死,猶如「斬立決」;鄭性澤之未死,猶如「斬監候」。遇廢死者之王清峰部長,則一律「死緩」。遇死刑支持論之曾勇夫部長,則依序槍決。此「人治」之「死緩」,對比於彼岸刑法「法制」之「死緩」,奇哉!

死刑與廢死勢同水火,是否無法相容?筆者不揣淺薄,提出一個全新的概念設計─ 「死緩參審法庭」。謹本於刑罰目的與人性尊嚴,拋磚引玉,供諸君共議。

進入新概念以前,筆者先就若干廢死論者提出的傳統配套作法 ─ 「不得假釋之無期徒刑」,此制不可採加以說明。

「不得假釋之無期徒刑」早已受到德國聯邦憲法法院1977年判決(BVerf GE 45,187)的批判,該判決指明「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受刑人,原則上仍應重保有重新享受自由的機會,此乃合乎人性尊嚴的刑罰執行的前提要件。」歐洲人權法院也多次批判「不得假釋之無期徒刑」違反人性尊嚴。可見這個做法的正當性備受質疑。

實務獄政管理上,「不得假釋之無期徒刑」更不可行。因為,當受刑人表現再好也沒有任何酬賞,再壞也不能施以更重懲罰,無異於賦予他無限自由、恣意妄為,甚至賦予他殺害任何一位獄友或管理員的權力。四年多前,死刑犯王志煌只因獄友拒絕幫他傳紙條,竟趁機拿筷子捅進對方腦顱報復,檢方只能再以殺人罪起訴。但王志煌應該不會在乎吧。

人因懷抱希望而活;若毫無希望,與死何異。把人關到老死,告訴他永遠沒指望了,剝奪他一切的希望,有些廢死論者認為這比死刑更能達到刑罰的效果,這樣出自捍衛人性尊嚴的廢死論者的口中,實在突兀。更弔詭的是,這種做法最後被懲罰的恐怕不是無期徒刑犯,而是監獄管理員和他的獄友。(如果有人認為可以永遠讓他獨居,那他可能對獄政管理還不太了解。)

若能將人性尊嚴與人性動態發展的假設,納入一種全新的機制,並且獲得民意的支持,「死緩參審法庭」或許是一種新的嘗試。我們可以試著將實體法上的死刑緩刑措施,和程序法上的人民參審程序加以組合,發展出解決死刑存廢問題的新模式。

此制度有四個重點:

第一,法院判決死刑同時諭知緩執行二年;

第二,每兩年召開一次「死緩參審法庭」交由人民參審判決;

第三,人民參審可作出「執行死刑」、「再緩執行二年」或「減為無期徒刑」等三種判決結果;

第四,「執行死刑」與「減為無期徒刑」之判決必須全體一致決,若無法一致決即宣判「再緩執行二年」。

法院判決死刑同時諭知緩執行二年

此制度下,法官宣判死刑時,法律明定自動宣告緩期執行二年,此二年乃法律之明文,並不因其犯罪情節、目的及動機而有所增加或縮短。緩執行二年之原因有三,一是以「法制」的不變期間取代法務部長之「人治」的不確定期間,二是等待社會民粹的激情稍微降溫並觀察死刑犯之態度,三是搭配後續「死緩參審法庭」及修復式司法之理念。

在此略述修復式司法之理念,此係近年來各法律先進國家之新興思潮,司法院及法務部也開始推動。其理念在協助被害人家屬與被告彼此諒解,消弭怨恨。其實在殺人罪也一樣,例如北捷殺人案之被害人家屬難以取得賠償,更對被告及其父母充滿怨恨,另一方面被告父母或親屬同樣承受許多屈辱與怨恨,面臨孩子將被處死的無助,要怎樣道歉與和解,遑論做出賠償呢?受刑人將被處死,雙手一攤擺爛等死,死刑犯的父母或親屬也只能陪著等死,不抱任何期望,轉而自我否定,難以從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得到晚年的救贖與解脫。有沒有甚麼方法可以給彼此都留一個機會呢?死緩參審法庭就是這樣的設計。

每兩年召開「死緩參審法庭」

死刑緩期執行二年屆滿時,法院應組成「死緩參審法庭」,由新的合議庭三位法官及六位人民參審員構成,共同對該名死緩犯進行量刑裁判。法庭除應審酌刑法第57條情狀外,並得綜合審酌緩刑二年期間的態度與表現、是否做出賠償或道歉、是否有重大社會貢獻、再社會之專業評估等條件,最後選擇判決「死刑」、「減為無期徒刑」或「再緩執行死刑二年」。

合議表決權數的設計將是關鍵。若判「死刑」將立即執行槍決,若判「減為無期徒刑」則數十年後可能假釋。這兩者判決結果影響重大,必須九名成員一致同意,才能作出這兩種判決結果。若九名成員無法取得一致決,則自動宣告「再緩執行死刑二年」。

要讓九名成員達成一致決的「減為無期徒刑」判決極度困難。可以想像,除非死緩犯作了具體賠償,得到全部被害家屬的原諒,或做出感人而巨大的懺悔或貢獻,才有可能獲得九名成員的同情。而且死緩犯將要經歷一段非常漫長的努力。就算虛偽作假,也必須通過無數次「死緩參審法庭」的嚴酷考驗和尖銳質疑,而你我都有可能成為參審成員,可以自己判斷真偽,但至少給他一個機會呈現。(各位有興趣可以去看看刺激1995那部電影)

要讓九名成員要達成一致「死刑(立即槍決)」也不太容易,但若死緩犯擺明了想死,甚至愈發猖狂,殺害同囚或管理員,專業評估也證明無法再社會化,所有參審成員都一致決定「死刑」,再對這樣的人執行死刑,社會矛盾也不至於太過激化。畢竟他自己都說不想活了。

但是,若九名成員吵翻天,無法達成一致決,那審理結果就自動成為「再緩執行死刑二年」。先送回去繼續關著。

每兩年召開「死緩參審法庭」是保留死刑的可能性,也同時保留活著的可能性,迫使其自己決定,是否要選擇自我了結,還是接受獄政管理與人性教化,以及開啟修復式司法誘因的人性手段。可以預期,每個案件都不一樣,一切都是動態的,而絕大多數案件都將作出「再緩執行二年」之判決。如果始終都是「再緩執行二年」的判決,實質上將是「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因為仍保有一絲存活的希望,所以獄政仍可管理,也不必擔心可能違憲。

此制度鼓勵積極向善,嚴懲擺爛到底。因為「死刑」和「減為無期徒刑」都如此難以達成,這兩個極端的結果就如同尖刀和蜜糖都抵在眼前,要吃甚麼自己選擇也自己負責。受刑人在面對兩年一次審查時,必須承受莫大的煎熬,也懷抱一絲希望。而這個煎熬與希望,是法律所明定的,不倚靠法務部長的決絕或憐憫。表現好就有糖吃,表現不好繼續熬,表現極度惡劣就讓他求仁得仁。

廢死者的善良與盲點

其實,即便在已無死刑的國家,也偶會出現令人髮指之殺人犯,而不時出現恢復死刑的呼聲。嚴格而言,廢死之主張並不只是避免冤案,反而是殺人案罪證明確時,國家的道德立場是甚麼。僅僅廢除死刑,改為「不得假釋之無期徒刑」,這個作法未必有足夠的道德高度。

「死緩參審法庭」寓含了人性尊嚴的精神,因為國家的道德立場應當預設人性是可引導向善的,而監獄的主要功能就是矯治。但「不得假釋之無期徒刑」與死刑一樣,都認為受刑人已無矯正可能,同樣蔑視其人性,雖然不想看到有人被處死,但卻又把他們棄為垃圾不願回收,任由長期腐爛發臭。

廢死者假設「不得假釋之無期徒刑」是一種「永久隔離」,其實只是天真與虛幻的想像,只是眼不見為淨,把問題丟給監獄而已。因為「永久隔離」只是隔離在監獄圍牆內,我國監獄收納總人數近6萬5千人,大型監獄容納數千人之譜,根本是一個具有完整人際網絡與生態互動的小型社會,還有工廠上課放風活動、寢室管理的幹部制度、親友接見等交流互動。長刑期犯人與短刑期犯人時有衝突,更衍生許多監獄次文化,如果再加入「不得假釋之無期徒刑」會產生更多矛盾衝突,這絕不是高喊一句人性尊嚴就可以擺弄過去的。

另一方面,直接廢死也是一種自廢武功的行為,猶如面對潛在的滅絕者卻放棄行使正當防衛的權利,卸下了對付社會公敵的武器。畢竟,今天不存在惡人不保證明天也不會出現,死刑論者未必缺乏憐憫心,或許他們也是哀憐明天潛在的被害人家屬,希望保有這個最強硬手段的機會。理性來說,一群善良的綿羊怎麼會有充分把握,能永遠關好一頭凶狠的惡狼呢?更何況,這些綿羊有時也會被抓進去,跟這頭絕望的惡狼關在一起。

死刑現制的僵化與靜態人性觀

現制的死刑也確實殘忍。國家刑罰的目的在於預防與矯治,但死刑徹底否定了矯治的可能性,也否定人性動態發展的未來性。然而,人為萬物之靈,有其稟賦與天性,都有無限發展可能性,這應當是國家與社會的道德立場與基本假設。再從和解心理學來說,許多被告(或家屬)在偵查中不願意和被害一方和解,起訴到法院卻和解了,其實是因為認知到定罪的可能性大增。還有很多被告即使一二審被判有罪還是不和解,因為還沒三審定讞,心裡還想要賭一把。偏偏常常賭輸,收到判決一切已成定局。再者,審判及判決更常受到民粹激情干擾,多年後確實有受刑人改過與懺悔的案例。

筆者以為,死刑的制度設計應當保留某種彈性,不是全有(廢死的必須生),也不是全無(死刑的必須死)。我們要找出一種制度可以彈性保留未來一切動用方式的可能性,「死緩參審法庭」便能調和這個可能性。而且,若被告在有罪判決確定後,仍有機會透過和解與懺悔獲得減刑,便是可能讓被告與被害方雙贏的機制,也是鼓勵人性向善的機制,更是修復式司法應該努力的方向。

再者,死緩和立即執行死刑相比,提供給冤案足夠的緩衝執行時間,使其可在死緩期間內提出再審、非常上訴或爭取赦免。以最近的鄭性澤案,或先前的蘇建和案為例,其不執行槍決的死緩是來自於法務部長一人的恩賜,不如改制仰賴「死緩參審法庭」之人民公決,更能獲得法治之保證,以及提供每一個案之公平對待。

催生一種符合人性尊嚴的新制

人性尊嚴是國家的法律和道德要求,良好的機制應該寓有隱惡揚善的傾向,死刑缺乏隱惡揚善的制度傾向,廢死者主張的「不得假釋之無期徒刑」同樣缺乏,且甚至鼓勵擺爛。「死緩參審法庭」提供減為無期徒刑之可能,乃欲藉由減刑之誘因,鼓勵死緩犯改過自新,反省悔過,並盡最大努力彌補被害家屬,也讓社會樹立多一些正向案例與故事,引導人心向善。

筆者冒昧提出此兼融與折衝之制度,希望能在死刑與廢死的二元對立之外,提供一個更符合人性,能保有各方優點的新選項。最末,諸君若覺法院過於恐龍,不如自己來參審;司法院正在推動的觀(參)審制,涉及認定事證、適用法律及沒收量刑無比複雜,不如先試推此制(只涉及量刑)。最後也希望拋磚引玉,期盼有更多新創想注入我們的社會。

, , , , , , ,

By



Recommend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