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金改革遇到信賴保護、溯及既往時

退休教師 謝其政

年金改革經1月22日在總統府的國是會議落幕。在各不同職業別,不同利益團體吵吵鬧鬧、抗議及媒體尖銳辯論(吵架?)中,終於做出重大決策草案,準備將此草案送立法院,俟立法院將法案三讀通過總統公告實施之。

陳副總統秉蔡總統之意志,主持年金改革委員會,面對年金委員冗長發言、無理謾罵總能不溫不慍的耐心傾聽。在此吃力不討好的年改世紀工程中,親上火線,在媒體接受訪問或盤問、召開記者會確認改革方向、澄清若干謠言……等等,似乎可為這個因制度所製造出歷史錯誤找到出路,也看見年金改革之階段性任務可順利達陣之曙光。

筆者為公立高中教師退休,可說是此一波改革中被砍金額最高、影響也最深的族群之一,面對如此嚴峻的條件,我也只能含淚接受。但在我們含淚接受的同時,是否請社會、媒體及最最重要的執政者善待我們。就算我們真的領走了太多退休金,是造成國家財政黑洞是年金破產的首惡,是造成世代剝奪的主因。但請注意,對手中沒有一丁點行政資源的大多數老師,都是依勞動契約依法與資方(政府)簽訂退休合約,沒有任何一毛錢是我們主動爭取,何來權力的傲慢?任何無理的指控我們都無法接受。

有人謔稱公教人員的要「尊嚴」其實就是要銀子的同義詞,如果說我們用尊嚴作為抗拒改革的擋箭牌,對上述指控我們也只能默默地吞下。但是當我們都已同意配合改革後,若仍以粗暴的語言對待,並指控我們所請領休金是偷來、搶來的不當所得。含淚同意接受改革之後,若尊嚴不再時,我們可不可以選擇請還我銀子,我不需要尊嚴。

信賴保護、溯及既往這2個詞彙是在年金改革相關議題中高頻出現的關鍵詞。所謂信賴保護乃指人(包含自然人及法人)與人之間所簽訂之不違背法令之契約,對於契約內容雙方都有遵守之義務,任何一方不得片面更改契約內容或終止履行契約。法律的不溯及既往主要係針對刑法之適用,刑法以外其他法律領域適用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則,即自新法生效前持續存在至新法生效時的既得權益事實,如逕行適用新法,原則上合憲,例外違憲,例如對個人信賴的保護高於法律的公益目的,判斷依據包括:對於新法所生的負擔是否因為所保護的信賴正好是法律的持續有效而無評估義務、受衝擊的法益種類、新負擔的嚴重程度……等等。

要讓年金改革所通過的法案溯及既往逕行適用新法,合憲與否取決於信賴的保護是否高於公益目的。我們確實也同意年金改革事涉國家可否長治久安,並希望每一國民請領年金都可長長久久。死守信賴保護、堅持法律的不溯及既往,在公益目的四個字底下,顯得如此卑微。死守信賴保護、堅持法律的不溯及既往,很容易被標籤為既得利益的反改革者。

但是就算是一既得利益者,當改革的大刀砍向我們時,可否讓我們提出卑微的請求。對若干年前不管因何種理由申請退休之教師,於年金改革新法案日出之日(估計是2018.1.1)起,對未滿60歲(註1)者開放教師回任原單位機制,讓尚有教學熱忱,尚未垂垂老矣的教師重回職場。勞(教師)、資(政府)雙方之契約條件已然生變,讓我們有機會依新的契約條件,再做一次選擇吧!其相關配套可另案研議。

設計教師回任機制並非一不可能任務,雖說教師退休後,其職缺已被新進教師補上。但據筆者所知,公立高中(職)之教師員額大都未滿編。有很多學校設有進修部,學年學分制底下所衍生的重補修課,甚或遊走法令灰色地帶的輔導課都需要龐大的師資支援,這些課程大多委請在職教師以兼課方式充任之,且估計會選擇且有需要回任的已退休教師應為數不多,吸納這些人力重執教鞭當難度不高。

至於國中、小學部分,筆者並不熟悉未便妄論。但年金改革是世紀工程,若教師回任有任何不便,頂多衝擊3~5年的時間,就長期而言,一切衝擊都當可接受。年金改革工程浩大有否嚴謹、細膩的配套措施,將會是左右成敗之關鍵。已退休教師不能死守信賴保護、堅持法律的不溯及既往兩面神主牌抗拒年金改革,年改會可否對已退休教師多一點溫柔回饋之,創造雙贏。再次祝願天佑台灣,年金改革圓滿成功。

註1:60歲以上之退休公教人員,4~6年後年齡亦達65歲,已達可請領年金之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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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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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預算法
    第 83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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