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作家, 拔管, 焦點議題, 葉慶元

遴選早已結束 如何重啟遴選?

17 9 月 , 2018  

  東吳大學法學院兼任助理教授 葉慶元 

針對教育部拒絕依法聘任臺大校長之爭議,教育部葉俊榮部長召開記者會,雖然承認先前要求臺大重啟遴選的要求並不明確,但仍再度要求臺大校長遴選委員會重新開會、投票。

事實上,臺大早已依據《大學法》及其子法《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遴選出管中閔教授擔任校長並送請教育部遴聘,教育部依法自有聘任義務,無權要求台大重啟遴選。今日教育部葉俊榮部長的要求,並無法源依據。

實則,臺大若果真依教育部要求重啟遴選程序,不僅悖於憲法保障大學自治之精神,亦侵害了管教授依法享有之期待權,更將造成後續無人敢為大學校長候選人之不良後果。

首先,大學之內部組織屬於自治事項範圍,而大學校長遴選機制既是大學內部組織的一環,即屬於大學自治的範圍,而應受憲法之制度性保障;教育部對於大學運作的監督責任,僅在「合法與否」之適法性監督,而不及於「是否適當」之合目的性監督,如果教育部逾越了其監督範圍,就是侵犯了大學自治,而為法所不許。

此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可稽:「大學自治為憲法第11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大學對於教學、研究與學習之事項,享有自治權,其自治事項範圍除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學力評鑑、考試規則及畢業條件等外……包括入學資格在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26號解釋)、「教育部對各大學之運作僅屬於「適法性監督」之地位(非「適當性監督」)。教育部監督權之行使,應符合學術自由之保障及大學自治之尊重,不得增加法律所未規定之限制,乃屬當然。」(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80號解釋)。

故就所謂的獨董爭議,教育部雖質疑遴選程序違反行政程序法,然遴委會早已以民國100年法務部發給教育部的函文證明,依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公立大學校長遴選時,應回歸到遴選辦法,而不適用行政程序法;另教育部自身於4月19日之函文亦提到未來將會修改遴選辦法及表格,且教育部次長更曾公開表示,如修法也不會溯及既往。

顯見此次遴選程序乃合於遴選辦法,而屬適法,教育部當不得於無任何法源基礎之情況下,逾越其監督權限要求臺大遴委會違法重啟遴選程序。

再者,葉部長單獨針對蔡明興點名有迴避問題,也令人費解。實則,台大遴委會早在今年1月31日的會議,即已針對此一議題進行討論,並認定蔡明興並無迴避必要。如今葉部長要求遴委會針對此一議題重新投票,莫非是要貫徹「蔡式民主」-投票投到蔡政府滿意結果為止?

最後,就結果上,若遴委會懼於教育部給予之壓力,而違法重啟遴選程序,則不啻公開宣示,大學之遴選程序只是幌子,如果不是國王人馬當選,就必須重選至其當選為止?果如此,還有哪位俊彥之士願意參與校長遴選?臺灣又怎能宣稱民主自由?

鑒於蔡英文總統本身除具倫敦政經學院法學博士學位外,亦曾於國內知名大學擔任法學教授,葉俊榮部長更為國內知名公法學者,皆應具有豐富之法律知識及學養。在臺大校長聘任議題上,蔡總統和葉部長一錯再錯,實在令人惋惜。

政治是一時的,學術清譽是永久的。葉部長身為耶魯法學博士,國內知名公法學者,如果不在乎國家的學術自由發展,或許也該以個人清譽為念,儘速聘任臺大校長,結束此一鬧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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