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沁瑜, 專欄作家, 醫療放大鏡

你諮詢的是有執照的「營養師」嗎?

21 9 月 , 2015  

台灣營養師學會副秘書長 劉沁瑜

急病亂投醫、減肥不怕死,到底找對人了嗎?營養師?營養諮詢師?營養專家?自然醫學營養師?哪一個才是正牌的?

資訊與傳播媒體的發達,任何人本著言論自由,都可以利用相關管道進行發言與評論,但是,在某些法條的規範下,很多時候已經觸法了仍不自知。根據營養師法第一條:「中華民國人民經營養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營養師證書者,得充營養師。」而在台灣要成為營養師,必須畢業於食品營養相關科系、經過實習合格之後,方得報考,因此在營養師法第五條規定:非領有營養師證書者,不得使用營養師名稱。此法定出之後,許多原本打著營養師稱號的商品販售得以收斂許多,但多出了很多:「營養諮詢師」、「營養專家」、「自然醫學營養師」、「營養體重管理師」、「肥胖營養管理師」等各類名稱混淆視聽、遊走法律邊緣,一般民眾不清楚相關名稱與規定,花了大錢購買書籍、產品和課程,無效也就罷了,傷身才是欲哭無淚、索償無門。

另外,營養諮詢機構的設立也有相關資格的限制,根據營養師法第十七條規定:「營養諮詢機構,應以曾在教學醫院或營養諮詢機構執行營養師業務三年以上之營養師為申請人,向所在地直轄巿或縣(巿)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取得開業執照,始得設立。」因此,沒有醫院營養師的三年訓練資歷,是不可以開設營養諮詢機構的,民眾也可以在選擇相關私人營養諮詢機構時,進一步確認其合法性;而網路上打著專家旗幟的相關課程更是沒有保障,大家試想,醫師都要分科、受專科師訓練了,哪裡來的專家從懷孕、生產、癌症、減肥無一不包?通通都可以看?那怕是神仙下凡還是華陀在世也力有未逮啊!

那是不是不要用「營養師」的名稱就沒有觸法的問題嗎?並不是的,營養師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未取得營養師資格,擅自執行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營養師業務者,本人及其雇主各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而第十二條規範的營養師業務如下:

1. 對個別對象健康狀況之營養評估。

2. 對個別對象營養需求所為之飲食設計及諮詢。

3. 對特定群體營養需求所為之飲食設計及其膳食製備、供應之營養監督。

4. 臨床治療飲食之設計及製備、供應之營養監督。

目前常見觸法的項目,包括在媒體、網路等方式,由民眾留言或口頭公開問診,進一步給予營養建議等,便已經是無照執行營養師業務並觸犯營養師法了。相關從業人員不可不慎,應弄清楚法條並取得合格營養師資格方得執行專業營養師業務。

至於民眾啊!大家請釐清一個觀念,受過專業訓練的醫事人員,絕對不會草率的以任何形式問診、給予醫療診斷和建議,更不會鐵口直斷地告訴你該吃什麼不該吃什麼,這些非正牌的親切、熱情,無非是想要賺大家口袋的錢罷了,任何健康的醫療介入與營養諮詢,都應該尋求專業人員的協助。

, ,

By



Recommended